前總統馬英九任內處理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替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引發洩密爭議,遭控涉《刑法》洩密罪、教唆洩密罪等罪。一審判定馬英九當時行使《憲法》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可阻卻違法為由判無罪,今(15)日高院二審,判馬英九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仍可上訴。原本罪名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的輕罪,二審即定讞,但去年7月通過的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為保障民眾的訴訟權,避免錯誤造成冤屈,即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輕罪被告,仍可上訴三審,因此馬英九才能夠上訴。
去年7月28日,大法官針對由觸犯竊盜等罪的宜蘭張姓男子,和高雄一名被控性騷擾強吻女學生的補習班陳姓男老師申請釋憲做出解釋,兩人皆不服二審改判有罪卻無上訴機會,因而提出聲請。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為了避免錯誤造成冤屈,認為被告初次被判有罪,至少應給一次以上上訴救濟機會,避免錯誤造成冤屈,並保障民眾的訴訟權,原先限制輕罪被告不得上訴的規定,即從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司法院後來依據752號解釋的意旨推動《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法,並於去年11月16日獲立法院通過,規定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若一審判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遭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判決,被告可提上訴。因此馬英九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