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我們要問 ,智子之心的停播 ,是不是屬於言論自由的侵犯 ?如果是 ,侵犯者是誰 ?如果不是 ,那同樣的事情是不是可以由我國政府來作 ?這裡涉及的是言論自由的界限 。什麼情況下可以限制誰的言論自由 ?又應該由誰來限制 ?
憲法23條規定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而言論自由亦包括積極的表意自由與消極的不表意自由 。就法律上而言 ,大愛台對於智子之心的播與不播 ,都屬於我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只要不超出憲法23條比例原則中的四個例外規定即可 。這是沒有疑義的 。但是問題卻出在大愛台的節目卻因為大陸政府的介入而停播 ,這該如何看待 ,成了一道法律與倫理上的難題 。
問題就在我們政府與社會無法分清楚 ,大陸人民與政府在我國境內的自由的界限為何 ?大陸人與大陸政府並非我國現行憲法所保障與限制的對象 。如果以一般國際上的交往原則來看 ,應該是受平等互惠原則所制約的。是否要由我國政府來保護大陸人民的權利 ?包括出版權與媒體經營權或是法律的互相承認與執行等 。都屬於平等互惠原則的範圍 。只是其中有關基本人權保障的部分 ,有所區隔。基本上全世界民主國家認同的基本人權要守住 ,不受平等互惠原則的限制 !但是一般的權利或是廣泛的民族情感 ,當他國不在他國境內保護我國人民的權利與情感時時 ,相類似的他國人民在我國境內的權利與情感也應該不予保護 !
這裡可以比較 ,當大陸播放的節目涉及醜化台灣 ,損害台灣人民情感的時候 ,台灣政府是否有權請大陸政府予以停播 ?筆者雖未查證 ,但是應該沒有 。相同的大陸政府對我國政府也沒有這種權力 。那如果是我國政府直接對大陸上的影視企業直接發出通告要求停播呢 ?想當然爾 ,大陸上的台商可能還會尊重 ,但是大陸上的企業與政府絕無可能聽從我國政府的指示 。而今天我們之所以面對大愛台被大陸政府要求停播的不堪局面 。說穿了 ,就是對岸以台灣人在那邊的經濟投資為肉票而進行對台灣企業或團體他直接干涉 。某一部分來說 ,這是咎由自取 ,怨不得人 !所謂人在屋簷下 ,不得不低頭 。
然而 ,我們應該繼續對這樣的情況坐視不管嗎 ?不管的結果將會是 ,台灣的媒體將漸漸被對岸所支配 ,最後整個社會也會漸漸被同化 。實質的自由也漸漸的成為一個鳥籠 。這會是我們希望的未來嗎 ?
首先 ,影視產業有專門的法律與主管機關 ,相關企業與公益團體在分配起頻道資源時 ,是受到我國法律所保障 ,以及被賦予公共資源跟公益任務的 。而當這樣的影視企業或團體公然的接受了大陸當局的統治時 。其接受我國政府及法律賦予資源及保護的正當性 ,是否尚存 ?則成了關鍵的課題 !應對這種對岸間接審查台灣人的言論自由的實質事件時 ,應該立法 ,對於甘願被對岸審查的媒體 。定義其屬境外媒體 ,剝奪一切屬於國內媒體所有的權利 。除非其能舉證自己並無受大陸當局操控 。最好的方法例如 ,主管的NCC可以修法 ,針對類似這次的停播事件 。列出一些抽象性的條件 ,只是符合配合大陸當局作法的跡象外觀 。可以有權要求大愛必須繼續播完停播的節目 ,否則就應撤銷大愛的媒體執照 !而大愛如果要繼續當大陸當局統治下的媒體 ,自然還有網路資源可資運用 ,依照比例原則 ,並非侵犯其言論自由或是媒體營業權利 。使其企業自行選擇是照顧大陸上的事業優先 ,還是台灣的事業優先 。如此可以防止這一類企業因為腳踏兩條船 ,兩邊獲利 ,但卻傷害台灣公共利益的誘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