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5/11報導 :「文化部5月4日寄發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等多個圖書公會、協會公文,要求各會轉知各出版社會員,出版陸方授權書籍須依「大陸許可辦法」送文化部審查並經許可,否則不得出版,違者處行政處分。」之後立委痛批文化部涉及干涉出版與言論自由 。
大家都知道大陸地區是個沒有出版自由的社會 ,所有的出版品都必須經過審查核准 。而倡導自由的台灣社會怎麼能干涉大陸地區人民在我國的出版行為 ?似乎這是一種道德上的矛盾 ,然而這真的是侵犯國民的言論出版自由嗎 ?
首先 ,我國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是以本國人民的自由為原則 ,保護他國人民為例外 。至於這例外是什麼 ? 國與國在國際外交政治上還有平等互惠原則 ,作為我國與他國之間 ,是否對於他國人民在我國境內的權利予以國民待遇的保護或是限制的基本原則 。我國憲法第141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就是這個原則的體現 。他國不准我國人民在他們境內做的事 ,我國也應該原則上不准他國人民在我們境內做類似的事 。或是我國允許在他國人民在我國境內做的事 ,他國也應准許我國人民在他國境內做 。例如我國內政部依照土地法17到20條規定 ,制定了「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作為執行外國人在台灣進行不動產投資的條件 ,並區分為完全平等國家、附條件平等互惠國家 ,以及非平等互惠之國家 ,就是一個例子。
另一個近日的事件 ,慈濟大愛台的連續劇「智子之心」傳出因為內容涉及美化日本在二戰中的形象 ,而遭到大陸當局的關切 ,因而停播 。我們其實可以想想 ,如果是由中華民國政府經過審查內容而停播該節目 。在台灣社會會引起多麼大的震撼與波濤 ?然而這件事對照上述大陸出版品在台灣的審查機制 ,所引起的討論卻是近乎相反的 。原本主張應該基於言論自由的原則而一併保護大陸在台的出版自由的人 ,對於大陸政府公然出手干預台灣的影視製作播放自由 ,卻是全然的默不作聲 。這裡頭的政治因素暫且不談 。先來分析這其中關於自由與自由保障的概念 。
大愛台在的戲劇題材確實傷害中國人的反日情感 ,這能被理解 。就跟我們高中生模仿納粹傷害以色列人情感一樣 ,都有可能在我國境內發生傷害他國人民的事 。然而這其中依然是有差別的 。因為關於涉及傷害中國人情感的細節內容 ,是屬於全世界公認不當的內容 ?或是惡意編造的謊言 ?或是對本國社會有益 ?或是本國社會所需 ?等等 。以及相同的一支戲劇 ,如果是由日本或美國或是其他國家製作播出 ,是不是也會受到相同的停播對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