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與企業之互動
台大事件衍生的大學與企業之關係應如何看待?過去討論產學合作的正反面看法已很多,這裡只討論企業捐款給大學的問題。台灣的民間(包括企業)捐款年度總額超過五百億,雖然小額捐款風氣盛行,但約占GDP ○.四%不到,且大部分以捐贈宗教與慈善性質為主,捐給大學的則集中在少數國立大學如台成清交,以及少數中字輩大學。私立大學除開辦時期之外,大部分靠學費、補助費、建教合作、與附設單位的收入為主。與美國大學的一流私立大學靠龐大基金、大量捐款、與高額學費相比,我們的私立大學是瞠乎其後的;美國一流的公立大學,如州立的加州大學(UC),有些名校拿到的州政府補助,都快降到年度支出的一○%,好在有多元的競爭性經費與大量捐款,才得以支撐。我們的高教總經費雖約占GDP的二.一%,但大學高達一四二間,稀釋之後又兼少子化,低學費又無調整的彈性,大家都很困難,這時捐款應該是可以開發的主要項目。台灣的企業規模遠大於高教規模,若企業與個人或基金會的大額捐款得以挹注到大學,絕對是現在大學困境的解藥之一,但必須先建立共識。
美國常春藤與一流名校的捐款不斷,如埃默里(Emory)大學與南加大就是其中亮眼的明星,大家都很好奇,在南加大旁邊的UCLA究竟如何看待捐款。錢大家都想要,但是不是應有規範,而且要經過校內正當程序(due process),如在捐贈大樓或特定中心上冠名很普遍,但很少在正式學院與附設機構冠上捐款人名義,也不能讓捐錢的人控制捐款的使用細節或從中交換不當利益等。台灣現正處在想要大力擴展民間捐款之時,可以訂一些最基本標準的大項,但應保持彈性,不要一下子就做高道德的細節規範,這樣就是一種不尊重,誰會憋住氣一路打自己嘴巴,拿錢來捐還被消遣?
其實台灣根本不缺法令來管,在捐款的規範上有《公益勸募條例》等類,包括公私立大學在內,重點是要有人願意捐過來。在校長遴選辦法上亦復如此,大部分是人謀不臧,一直怪辦法不完整也沒什麼用,重點是人要檢討,既然是大學自治就回去大學依程序好好討論吧。教育部該做的重大法律監督事項已經夠多,也沒時間做好,不必再替大學綁東綁西了,最多修一下大學法與私校法上的基本條文,細節與流程還是要讓各大學依程序制定;若發現有一人或寡頭不當決策,或是明顯的人謀不臧,貪贓枉法,則出手絕不遲疑,依法重擊即可。
校長遴選的准否核定程序
我曾在報紙專訪中表示台大若要召開校務會議討論遴選爭議,宜先解散遴選委員會,但在這中間還有影響整個過程的教育部准否核定問題,需合併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