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治及公共事務討論向來喧囂,但如管中閔事件這般、引爆巨大激情的,大概只有19世紀末法國的德雷福斯事件可比,德雷福斯是種族歧視的案受害者,管中閔則是不情願的烈士;然而,以台灣的文化土壤,還可能出現以「我控訴」名垂青史的知識人左拉嗎?
管中閔之所以可以稱之為不情願的烈士,在於他本來選的是台大校長,意外當選後引發劇烈反彈,最後不論是管中閔或支持管中閔上任的人,要打的卻是另一場戰爭:維護大學自主之戰。其實,台大校長遴選爭議的核心正是大學自主,可悲的是,當政的蔡政府及賴內閣,卻是「爾愛其羊,我愛其禮」,他們在意的只是不要讓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大學自主原則在他們眼中,成了隨時可拋的替代品。
教育部信口說的違法 就可以破除大學自治原則?
例如,從行政院長賴清德到綠委,口口聲聲說管中閔的問題在於違法,而不在於大學自治,問題是違法由誰說了算,教育部認管中閔先違法兼職獨董、薪酬委員及審計委員,不具有校長候選資格;然而管中閔的的兼職獨董是由台大前校長楊泮池5月17日批可,管中閔於6月14日就任台哥大獨董;至於出任薪酬及審計委員則是依證交法兼任;另外,教育部指控管中閔先出任台哥大獨董,台大才簽產學合作一事。但若依「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收取學術回饋金及分配辦法」規定,是先兼職獨董,才會談到產學合作。
換句話說,教育部的每一個指控,都經不起法律的考驗;大學自主的前提必然是不受行政部門干預,如果選大學校長如此攸關重要的事,教育部可以用模糊不清的罪名來否決,這不但重傷違背大學自主原則,也違背了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部門若可以乾綱獨斷、逕自認定違法有多危險?如果不健忘,想必都還記得1991年的獨台案,調查局幹員在未知會清華大學校方的情況下突然進入學校逮捕學生,在那個《懲治判亂條例》猶存的年代,自認是捉嫌犯的調查人員為何引發眾怒,正在於他們觸犯了大學自主原則。當時的國民黨政府都還不敢說,獨台案是違法行為,無關乎大學自主!
有些人沒資格談大學自主?
比較悲哀的是,這一次的大學自主論戰中,行政部門扭曲大學自主的意涵,當年支持反對運動的、或理應是自由派的學界中,幾乎都挺教育部拔管;劉兆玄等清大師生的「清華宣言」以當年的獨台會案為例談大學自主,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批評「劉兆玄身為清大校長,當年獨台會案只寫封信給法務部長,卻沒任何捍衛學生的具體行動,現在為了維護違法舞弊的同儕,一堆大學校長們,變得勇敢、高尚起來了!」民進黨市議員周威佑則談及孫震擔任校長時、他在台大傅鐘下靜坐還被痛打過,周威佑以此痛批日前在台大傅鐘下綁黃絲帶抗議的師生,最適合的就是用黃絲帶把自己吊在傅鐘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