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24)日完成《數位通訊傳播法》初審,雖然沒有任何條文送朝野協商,不過,立委葉宜津、林俊憲等人在審查過程,認為網路平台業者針對平台使用者上傳之侵權內容,內容移除後即不負相關民刑事責任;但因網路訊息散布力量大,「假新聞」對當事人之傷害已經構成,《數位通傳法》對於蓄意散布「假新聞」之網站,卻缺乏任何罰則。葉宜津舉自己參與民進黨台南市長初選的案例,強調身為「假新聞」受害者,自己事後採取法律行動迄今超過一年,檢調卻連一次調問都沒有,《數位通傳法》若沒有相關罰則,等於是縱容「行政司法怠惰」。
《數位通傳法》初審過關
今年因英國「劍橋分析」公司在美國總統大選、英國脫歐公投,被爆料濫用臉書個資,臉書創辦人祖克柏(Mark Zuckerberg)上月被迫參與美國國會聽證,坦承有高達8,700萬的用戶個資遭濫用。我國行政院也打鐵趁熱,除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成立「假新聞新聞澄清專區」,在立院躺了半年的《數位通傳法》,今天也在立院完成初審。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詹婷怡表示,針對網路平台業者,是否該為平台使用者所上傳的侵權內容,負起相關法律責任,NCC在修法過程曾徵詢,網路社群與中小型網路業者,很擔心平台業者在移除侵權內容後,如果再課以刑事或行政罰責任,將違反網路自由流通原則,《數位通傳法》係依據「馬尼拉中介原則」的精神,訂定修法版本,也是台權會、電商協會、g0v等機構所接受的版本,目的是不希望對不知情的平台業者過度課責,導致網路言論審查效應。
不過,民進黨立委對於「假新聞」在臉書與Line等平台流竄,嚴重傷害當事人名譽問題,仍然認為NCC應該藉由《數位通傳法》的訂定,對網路平台課以行政法甚至「關站」處分。
葉宜津表示,NCC本次修法揭櫫「馬尼拉中介原則」,目的雖然是要讓平台暢通中立,但對於有人利用網路平台作姦犯科,除智慧財產權損失可估量外,其他侵權行為,卻缺乏相關懲罰機制,「很多網路平台多次被利用散布特定政治言論,平台要說是『真的不知道』也很難說,應該有完善機制,讓明知為不良意圖的平台業者,不敢輕易散布訊息。」
故意登假新聞 立委籲罰關站
葉宜津表示,根據《數位通傳法》規定,當事人要求「假新聞」下架時,應於通知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網路平台提出已就「假新聞」提出訴訟之證明,但選舉期間網路耳語,一天就可能翻轉選情。
「你讓他10天內提證明,反正選舉已結束,事後就算我們知道,這是平台業者故意行為,但損失已經造成,有些時候平台業者,甚至因此獲取高利,殺頭生意有人做,假設是網路平台故意,處罰應該更重一點, 『例如關台』,前面的救濟時間,應該可以縮短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