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政府為了因應今夏的供電危機,於4月底,經濟部預告「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其內容主要指出,為加強節約能源、提升能源效率及抑低尖峰負載,大能源用戶應參加公用售電業需量管理方案。但實際方案內容為何,則是委由台電制訂。也由於引發用電大戶反彈,目前方案也一再修正。如近期方案為:「若未達標,用電大戶將酌收未達標容量的4成電價放至專戶,用戶下次節電有成再退還,反之,若達標台電將給予全部抑低量的2成電價,作為節電補償。」但無論這些具體作法如何,都有違法或違憲之疑慮。
本方案立意雖然甚佳,但其整體制度設計,恐遺憾地無法通過憲法原理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之檢驗,不當地侵害大型工商業用戶之財產權或營業自由之疑慮。本文將如下一一分析。
節能措施≠電力供應緊澀之限電措施
針對此項措施,引發廣大的媒體與社會各界討論之效應。而關鍵點在於,本措施到底是否是「節能措施」?明明是因應「缺電」之措施,為何要界定成是「節能」措施?而且實際作法,也似乎是跟依據能源管理法第 19 條(中央主管機關於能源供應不足時,得訂定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之。)所制訂之「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相當類似,如一千瓩以上之適用範圍,百分之五之數據等。
此外,法規名稱與內容似乎也有不一致之處。法規名稱雖稱有節約能源之用語,但實際上,在規範內容卻提到「電力供應緊澀」之用語。(四、因今(107)年電力供應緊澀,為抑低尖峰負載,需於夏季加強執行需量管理措施,爰公告30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由此可見,其主要處理乃「電力供應緊澀」。則顯然乃限電措施也。
若尖峰用電時段的需量管理措施,可納入能源管理法第8條之範疇內。那這不禁讓人思考,為何已經推動數年之台電需量競價措施,並非依據該條而推動。甚至,在電業法內,為何要有相關的規範?可見,此種尖峰用電時期的需量管理措施,長久以來被認為並非屬於能管法下之節約能源措施也。
能源管理法第8條規範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既有能源用戶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之使用及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節約能源之規定。」以文義範圍,均著重在「設備之使用及效率」,實難以得出應能源大戶參加需量管理方案之義務。
而目前依據能源管理法第8條頒佈的子法(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經能字第10504605590號 公告修正)也驗證了此種觀點。在該規定第二點,也著重在「設備」之管制;而不是針對中午尖峰時間的用電「行為」也。亦即,雖然法條本身有節約能源之用語,但並非廣義擴及一切節約能源之行為,而是只能針對設備本身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