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一般所理解之節約能源規定,並不涉及「特定時間」之用電行為。現行法制下,涉及特定時刻用電行為之誘因,主要透過電業法下之時間電價加以處理。
顯然當前草擬中之需量管理方案,並不屬於能管法第8條所稱之「節約能源規定」之範疇。以文義範圍,均著重在「設備之使用及效率」,實難以得出應參加需量管理方案之義務,故107年4月27日之預告預告「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草案,恐無法律依據並欠缺授權。
若政府只是單純認為,能管法第8條已經提到「節約能源」之議題,故所有任何行為,都當然可以納入其中。若當真如此,能源管理法僅需保留第八條即可,其他涉及節約能源或需求面管理的法條均可刪除了。一個法條當真可以涵蓋如此大範圍,肯定讓國內公法學者感到不可思議也。
變相懲罰原本認真節能的業者
目前規範,由於某天某一時刻的用電「行為」,等於是懲罰設備之使用及效率已經非常好的用戶。而其他不受規範的用戶,是否依然可以持續浪費電?舉例而言,一個190公分80KG和一個160公分80KG的人,誰比較肥胖、該減肥是一目了然。 但是現在做法等於是叫他們一律都減肥10KG,不看身高等其他因素。而且叫190公分的人再減10KG可能會傷及健康,這當然會引起反彈。
經濟部怠惰、台電背黑鍋?
原本能管法第8條之規範,及涉及子法《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之執行,均是由經濟部自行訂定、自行執行之。能源管理法第23條訂有違反之罰則,交由主管機關執法。而目前能管法內,也僅有授權主管機關相關執法之公權力也,並未交給台電有此權力。
但在經濟部近來之預告內,卻改變此一作法。其指出:「三、 前項需量管理方案由公用售電業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轉由規範制訂者與執行者,變成僅需接受通知的備查角色。台電搖身一變,變成公權力的執行者。這種改變,反而會帶來更多混淆與混亂。
執法程序?雙重處罰?
在目前現行《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之執法上,由經濟部人員至現場勘驗,若有違反,依據能管法第23條,有先命其改善或更新設備後,方處行政罰之流程。(第23條 能源用戶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8條所定關於能源使用及效率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或更新設備;屆期不改善或更新設備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但在當前台電草擬之「工商業用戶需量管理措施」(草案)中,似乎一旦當天超過,就是會遭受到「加計電費」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