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爭訟是最後的救濟管道,「身分」不是理所當然剝奪最後救濟機會的藉口。所謂「最後」並不是最好、也不是最適合:訴訟往往緩不濟急,涉訟諸方多半傷痕累累,教育現場的衝突進了法院不一定得到獲得完滿解決,事實上,大部分教育現場中的爭議,本席均不樂見最後成為法院的卷牘,毋寧更期待藉由學生充分參與的校內管道來定紛止爭,我們也應該鼓勵學校,尤其是大專院校,充實校內的紛爭解決途徑。但是所謂「最後」救濟,卻往往意謂「最起碼」,亦即身為一個憲政國家的學生,最起碼所應享有、國家不能任意剝奪的訴訟權能—而這正是剷除特別權力關係的重點所在。」
現在就不知道在換黨全面執政以後,許院長現在還相信贊同自己7年前說過的這兩段話嗎?大法官當時期待大專院校,要能充實校內的紛爭解決途徑。倘若不能藉由學生充分參與的校內管道來定紛止爭,法院仍足以做為最後救濟的管道。然後現在換成深為主管機關的教育部自己,蠻橫地在連續折損兩位部長以後也要橫柴入灶,自己違反法治國原則主動製造紛爭。依舉輕明重法理,難道反而就禁止學生請求法院做判斷嗎?
就事實的部分也依舉輕明重法理判斷,回過來看當時提起釋憲而促使大法官做成684號解釋的3件學生受處分的原因事實當中,有一個案例實在令人驚呆了。其內容在大法官解釋的網頁上顯示為:
「聲請人蔡0宇為同大學另系研究所碩四學生,93年3月16日向學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在該校公告欄及海報版張貼「挺扁海報」,時值公職人員競選期間,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否准所請。聲請人迭經校內申訴、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校園畢竟是一個在政治上至少形式必須中立的場所,在大選投票日(當年3月20日)的前幾天跑去向學校申請支持特定候選人的海報,理所當然被拒絕。在這個案例當中,此舉怎樣也想不到這到底傷害了這位蔡同學的甚麼基本權,嚴重到超過維護校園中立安寧所必須。然後大法官認為這也可以尋求行政救濟,難道正式校長長期缺位,對學生與校園造成的影響低於學校禁止學生在大選期間貼挺扁海報嗎?
台大在最近一年內換了3位校長,長期沒有正式校長,遴選出校長遲遲不能上任,為整個大學自治體與學生帶來哪些負面影響?台大化學系助理教授徐丞志認為,台大長期正式校長懸缺加上拔管卡管幾個月下來,近一年內收到的企業捐款幾乎歸零。政府經費的爭取也因為正式校長的懸缺而出現困難,從去年暑假起,台大很多人事案批的特別的慢,就跟頻繁的校長輪換有關係,乃至於也導致形成正式重大的決議發生困難。這些難道都不會成為學生受教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