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再度發函,以台大遴選過程不適法為由,要求立即重選。教部在函中表示,大學自治僅止於「籌組遴選委員會」,遴選過程的適法性監督責任仍在教育部。
如果教部已經監督完成,發現遴選過程不適法,就必須指出不適哪條法,不適國安法?還是不適促轉條例?不然,就算台大重啟遴選,屆時遴委會也不知道如何避免再度違法?
教部負起責任講具體,遴委會才可以依循,怎能叫遴委會自己體會?但由教部本身具體講的話,必須無限擴張解釋法條,株連千萬,推翻無數成案。
教部既然不能具體講,就只能要求台大自己拔管,這才免於株連各校的不可承重。可是就等於把適法性監督的責任,轉嫁台大?但台大憑什麼對遴委會的遴選過程進行不適法審查?
所以,台大校務會議便決議,無法行使教育部交付的適法性監督任務,不對遴委過程進行審查,這其實完全符合教育部主張的,即大學自治範圍就是籌組遴委會。
教部斷斷沒有自稱擁有適法性監督權,卻要求沒有監督權的台大,自己猜測違法之處為何。教部甚至對校務會議已決議拒絕逾越權限,置之不理,還繼續要求台大,代行教部的適法性監督。
教部口口聲聲適法性監督的唯一理由,是要避免對人不對事的干預大學自治,既然不敢表示對人有意見,只好把矛頭針對遴委會。但教育部自己主張,籌組遴委會是大學自治的唯一內容,因此綁住自己介入。
那教部為什麼非要強調,大學自治就只能是籌組遴選委員會,反而自縛手腳呢?因為教部是要對付台大。教部另外擔心的一件事就是,在台大聽命了以後,若把遴委會解散重來,那可能出現其他更強對手。
這就是教部為什麼提示台大,只能籌組遴委會,也就是無權解散遴委會,所以在當下,遴委會只可從原有候選人中另選。
台大找不到法源配合教部,反而只找到無法配合教部的法源。如果台大真的重啟遴選程序,萬一選出的又不是萬官歸心的人,教部大可發明新的不適法,要求必須再選。將來,台大校方還會因違法介入遴選遭遇後遺症。
屆時北檢也完全可以指控台大圖利他人,因為台大違法逾權介入遴委會的遴選,以掩護特定當選人出線。教部設這種圈套,並不是單獨作業。北檢近來約談召集人陳維昭,就是這個意思。
簡單整理教育部處心積慮、大費周章的倒推過程:
1. 為換自己人當台大校長,所以必須拔管;
2. 為拔管,必須指控管違法;
3. 但指控管缺乏法律依據,必然株連無數,所以只能叫台大自己拔;
4. 為要求台大自己拔,就強調自己有權監督;
5. 為證明自己是監督,所以只能針對遴選過程;
6. 為針對遴選過程,就必須針對遴選委員;
7. 但籌組遴委會的權力在台大,為避免台大整個重組遴委會出現新候選人,就提示台大不能重組。
觀微知著。這不僅是半年來殫精竭慮,傾各部會之力,不惜綁住台大校務的過程,更是整個政府施政所長何在、黨政領導心何所繫,台灣沈淪何其迅雷之說明。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中山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