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的運動,自1960年代就開始,主張障礙者也是人 (無論是否需要密集支持/被評估為重度或極重度損傷),和你我一樣有權利住在社區,而非住在24小時被「管理」、集體生活的住宅。2006年聯合國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第19條明示,障礙者有權利選擇住在哪、跟誰住;障礙運動指出「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幫我們做決定」。
我國政府於2022年八月一日至三日邀請五位國際審查委員,針對政府執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現況進行審查,其中針對CRPD第19條「自立生活和社區融入」,我們很驚訝大家談及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sation) 時,直接就跳到:「去機構化,就是關掉機構」,然後說要關掉機構不應該操之太急,因為社區支持服務還沒有長出來。
第一,我們要澄清:「去機構化」,不應該被簡約解釋為「關掉機構」。「去機構化」應當被解釋為「服務社區化」,亦即「提供居家與社區式的服務」,如居服、個人助理服務。當社區式的服務充足、可以滿足需求,住機構(institution) 不再是障礙者和家人的唯一選擇,當沒有人再住進機構時,機構自然就會自己關掉了。我們要的是不要再蓋機構,不要再把「人」送進機構。
第二,我們要問,哪一個國家的社區支持服務是充足的?如果該國不是提供直接給付 (direct payment) 24小時的個人協助/個人助理服務,即使是先進國家,社區服務的提供很難和障礙者的需求同步,如同長照社區服務也一直不能滿足住在社區的長者。因此,我們不能因為說社區支持服務還沒有到位,就以此為藉口,繼續朝機構式服務發展。
第三,去機構化在我國倡議已經20年,而非今天才談,何來「操之太急」?但遺憾的是,國家障礙福利資源,挹注在社區,20年來「幾乎」是零成長。
第四,我們要告訴社會大眾、家長及政府/衛福部,去機構化/服務社區化有三種途徑:
(一)不要再蓋機構了,不要再把人送進機構,把蓋機構的經費移轉到社區。
(二)針對那些社區支持服務時數不足的障礙朋友,以及外籍看護跑掉的,不要再說服、安排這些障礙朋友住到機構,而是提供時數足夠的社區服務。
(三)讓那些想從機構搬出來的障礙朋友,可以選擇住到社區,把教養補助費移轉到社區的社區服務。
當政府這三項都執行時,機構不需要「被」關掉,其將會被自然淘汰,因為大家都可以住在社區,就沒有人住在機構。當社區居住也是一種選擇,社區的支持服務是充足時,「住在社區生活」不僅可以和家長有更緊密的互動,我們的家長也會更放心而非憂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