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也因為一四年雨傘運動案遭起訴,罪名是「煽惑他人參與公眾妨擾」和「煽惑他人煽惑參與公眾妨擾」這條普通法系統才出現的罪行。過往律政司在起訴社會運動參與者時,多以香港本身的成文法例所列明的罪行,如非法集結、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罪名,控告參與者;近幾年間,參與者則多被控以暴動、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做出擾亂秩序行為這些低門檻、高量刑的控罪。
罪名存廢跟不上英國
有些人認為法治仍然有險可守,最少在高等法院審理旺角衝突案時,陪審團一致裁定梁天琦「煽動罪」不成立,可見陪審團制度仍可以中立地做出中肯的判決。可是在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的判詞完全無視政治現實,只以「維持秩序」、「不應犯法」這些標準做出判案和量刑。而高等法院上訴庭的判決,以及律政司的選擇性控告,和具政治考慮的刑期覆核,更反映出司法不公。就算在某些案件上,法官可能做出較為有利民主派的裁決,但不代表法治制度可有效去除政治的干擾。現實上,只有民主制度才可以保障司法獨立和公正。
同是普通法系地區的英國,早已廢除暴動罪這條他們眼中過時的法例;而之前紐西蘭的最高法院,更裁定「雙重煽惑」(即「煽惑他人煽惑參與公眾妨擾」這類罪名)違憲,英國更在十年前取消煽惑罪。香港的成文法例不少來自英國的母體法律,但罪名存廢卻跟不上英國的步伐。
採用普通法或大陸法,跟國家、地區的民主程度無關。當然,民主制度需要獨立而健全的司法制度支持;威權政治可以荼毒法治制度,讓法律最終成為威權政府的武器。普通法系是一個各地互通、根據案例做判決和量刑的制度,而香港的法制倒退,嚴刑峻法的降臨,可能被其他同樣處於威權或民主倒退的地區、國家運用,甚至導致世界法治大倒退,屆時就不只是香港青年抗爭路難走。
抗爭路難走,青年枉進牢。法治瀕崩塌,公正何時到人間?
*作者為專欄作家。本文原刋《新新聞》1632期,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