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上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預計年底正式上路,這項原本希望鬆綁公務人員「旋轉門條款」,希望導正公務機關過度防弊心態,沒想到「慶富案」的發生,反而讓《利衝法》訂得更嚴格。民代助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都將納入規範對象,工程會、國產署等機構,過去動輒接到民代助理關說電話,新法上路後,該如何受理民代「陳情」電話,現在都不知該如何調適。
台灣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規定,除《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公務人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規定外,其他包括《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甚至聘用人員、臨時人員進用等法律,均禁止公職人員與關係人,不能與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張花冠胞妹條款 增政府財團法人
不過,同樣是政治人物二等親,卻因任職機關不同,在利益迴避認定上,卻有迥異的結果。
舉例來說,馬英九胞姊馬以南任職的中化製藥,在前總統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參與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品採購,違反《利衝法》,但同樣是二等親,嘉義縣長張花冠胞妹張瑛姬,擔任嘉義縣政府捐助的嘉義文化基金會副執行長,卻因《利衝法》對「機關」的定義,僅涵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未包括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反而得以規避。
慶富案爆發 鬆綁石沉大海
由於公務人員利益迴避規定相當繁複,為了避免相關規定導致公務人員過於防弊,阻礙興利,前行政院長林全任內原本希望推動《公務員服務法》修法,將「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修改為「離職後2年,不得擔任離職前3年」相關之職務。
不過,「慶富案」的爆發,讓「旋轉門條款」的鬆綁石沉大海,立法院朝野協商過程,還將民意代表助理等政治人物關係人,納入《利衝法》規範範疇。另外,公職人員或二等親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及非營利法人、非法人團體,也全數納入關係人範疇。
公務人員獲關說擋箭牌
「關係人」定義的擴大,某種程度上,的確讓一些長期面臨民代關說的單位,有了擋箭牌。
財政部官員表示,目前《利衝法》第4條,針對公職人員「非財產利益」,僅局限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並未在規範範疇,上述機構,例如婦聯會、紅十字會、救國團等機構,聘請立委擔任董監事情形也頗為普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常常接到立委關切電話,要求國產署同意將國有地,繼續提供給上述機構使用。
官員表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在國有地承租業務,過去以來,不斷接到各級民代關說電話,現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被定義為「關係人」,第一線公務人員未來接到類似的關說電話,就可以明確地說「No!」
立委決定預算 政府單位不敢得罪
不過,新版《利衝法》,同時還將民意代表助理,納入「公職人員」定義,讓平常習於接到立委助理關切電話的第一線公務人員,一時之間不知道該如何處理立委「陳情」案件。
官員表示,根據新版《利衝法》,第一線公務人員,未來若接獲民代助理電話,雖然可以搬出利益迴避的相關規定,但立法委員與各級民意代表,握有預算的生殺大權,行政院工程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於所有的立委請託案件,如果都一律拒絕,屆時一定會得罪一缸子立委,相關預算到時候一定會被釘很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