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整個政府聯合起來藏公文陰S20潑水節業者

2022-09-1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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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禾馨案涉及的疫苗接種計畫,與三級降二級以來的防疫措施,法制作業結構不完全相同──疫苗接種計畫是病防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9條授權,兼具行政計畫及法規命令的性質;各行業須遵守的防疫措施,則是病防法第36條及第37條授權,公告一般處分後,另外授權各部會定指引[註二],但最重要的法定程式公告、法定管轄二問題,兩者正好是一致的。三級降二級以來,指揮中心以衛福部機關名義,公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的一般處分,要求人民「其他經指揮中心同意有條件開放者,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定之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相關規定。如違反強制性規定者,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訂之業管法律、傳染病防治法及自治條例規定裁罰。」,衍生了「過四關」的法制架構[註二],開業、辦活動,「至少」要過問中央、地方,病防法主管、目的事業主管四種機關。目前各行各業員工定期快篩等健康管理、遭遇確診應變、24類場域疫苗令,以及本應要退場,但文化部和衛福部都讓其殭屍復活的防疫計畫(此後詳),因此綿延不絕。更因指揮中心要求人民遵守目的事業、地方政府等機關,實際上要守的規定總數,恐怕沒有任何一個官員說得出來,也就造就了前述共產、第三世界國家的行政格局,人民遭魚肉奔走在機關間的迷宮,時不時就可能「藏公文」、「被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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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討論:文化部要求S20業者提防疫計畫 恐無法源依據

文化部有何權限要求許可業者的防疫計劃呢?遍查國會制定的法律是沒有的,但該部的新聞稿說已經協助過142案,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早在110年11月2日就退場[註三],舉辦各種超過人數上限活動,就要向地方申請許可、遵循中央部會規定的防疫計畫(這是當時二級警戒裁罰規定的一部分),但本文後會詳細指出,後來衛福部竟在111年4月15日,忘記自己具法律效果的法定公告已經讓防疫計畫退場,又繼續要求各部會盯業者定防疫計畫。另一種可能是這個許可,是入出境的管理,若然則依據病防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主管機關「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境)許可或提供其他協助」,這根本屬衛福部與移民署權責,據前述禾馨案澄清的法定管轄原則,根本就無文化部介入的空間。文化部處境甚是尷尬:要求業者申請,憑什麼?衛福部准或不准,關文化部什麼事?

但若認為過四關的法制架構違反北高行判決精神,人民因此可以得到一個明確、負責任的架構,由國會制定法律授權指定的機關,全權負責防疫事宜,那就太天真了。因為這套架構,可謂是陳時中把3+11推給陳宗彥後練習到的一個心法──陳時中發現到,原來推給他的閣員同事是最佳解方,不會有人澄清、抱怨、反對他!反而,各機關間還可以互相掩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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