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於KTV飲酒歡唱後,明知其彭姓友人無照且飲酒,居然還將機車借給彭男騎乘,彭男高速衝出巷口,撞上陳姓計程車司機所駕駛之車輛,彭男被撞飛摔至路邊騎樓,經送醫後仍不治往生。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對林男判刑4月、陳男判刑6月。為何林男不是撞死彭男之人,也要負刑責?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含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參考﹞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同條例第21條第5項規定:「汽車﹝含機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法規之所以會規定駕駛者必須要通過考照測驗後才能駕駛汽、機車,就是推定駕駛者通過考照測驗才具備駕駛汽、機車之能力,而彭男無駕照,即推定不具備駕駛汽、機車之能力,所以林男倘明知彭男未考取駕照,但仍將自己的機車借予彭男駕駛,導至彭男違規駕駛出車禍死亡,依據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林男對於彭男無照駕駛致車禍死亡乙事是需要負責的。當然依據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5項但書規定,如果林男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的話,林男就可主張免除借車的過失責任。
另外,在本新聞事件中,倘若林男依據前開但書免除借車給無照者駕駛的責任,又或假設彭男有考取機車駕照,則林男是否就完全沒有責任呢?因為林男知道彭男有飲酒,而飲酒會導致駕駛者在駕駛汽、機車時的判斷力異於平常,容易反應遲鈍,注意力降低。但林男非但不勸阻彭男騎車,反而將機車借給彭男,容認彭男酒後駕車,終因彭男酒後注意力減弱,未注意交通號誌而肇事死亡,林男對此死亡結果,亦需擔負過失致人於死刑責。
朋友間倘有聚會飲酒,酒後請務必互相提醒不要酒駕,以免涉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刑責。但除了自己不要酒駕之外,也需注意不要任意將自己的車輛借給無照或飲酒之人駕駛,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將會害人(他人無照或酒後駕車,易導致生命身體之危險)害己(因借車給他人,就他人之交通事故亦需擔負法律責任)!
*作者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本文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