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兼新竹市長候選人高虹安,其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有媒體報導涉及抄襲爭議,高虹安非常火大。對於近日相關媒體及網友的批評,高虹安強烈反擊表示為惡意指控。之前,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因涉論文爭議,遭台灣大學及中華大學撤銷學位;之後,大家發現攻擊候選人論文違反著作權法,是會影響選情的,各陣營與網紅紛紛起而仿效,陸續出現各種指控,像是立法委員兼南投縣長候選人許淑華、前行政院長兼桃園市長候選人張善政、立法委員兼基隆市長候選人蔡適應,都被對手攻擊。
有媒體報導說高虹安博士論文的資料來源,與先前在資策會任職期間著作雷同,涉及抄襲,儘管資策會的論文也是高虹安所撰寫,但依照著作權法雇用著作的著作權歸屬,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資策會,故謂此部分有「自我抄襲」與侵害資策會著作財產權之疑義。高虹安反擊表示,辛辛那提大學學倫會早已澄清此事,並無違反學術倫理,而且資策會論文的第一作者就是自己,反駁和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的情形截然不同。
首先,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指控者認為資策會論文是在高虹安受雇於該會時所完成,依照本條規定,應該由資策會取得著作財產權,高虹安並非著作財產權人,如果未經資策會同意而重製或其他利用行為,可能該當著作權法違法重製罪等。或許有人質疑,著作人格權人也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嗎?先前蘇打綠的青峰遭地檢署起訴爭議,就是類似情形,儘管青峰是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給他人後,仍然被地檢署認為若未經專屬授權人授權使用,還是可能構成侵權。雖然後來法院判決青峰無罪,但理由並非著作人不會侵權,而是專屬授權已經終止。
其次,類似論文爭議,重點都在是否合理使用的問題。參照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另外,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第2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由前述條文可知,高虹安除了表示其對資策會論文享有著作人格權,其也是資策會論文的第一作者 不僅有其原創性,基於合理使用也沒有營利目的,並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因此,假若高虹安的辛辛那提博士論文引用資策會論文屬合理使用,就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應該說明的,即使高虹安論文有引用資策會論文內容,並不等於當然構成著作權侵權,必須進一步論斷,引用的質與量到達何種程度涉及抄襲,都要經過學術機構或專業機構的認定。林智堅先前論文爭議,最後由發給學位的台灣大學、中華大學的學倫會做出結論,高虹安本次著作權爭議,假若進入司法程序,原則上應該要先函詢辛辛那提大學的意見,如果辛辛那提認為高虹安的博士論文並無違反學術倫理,司法機關就可能認為本件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或第65條等合理使用規定。
總之,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判斷,具有非常高度的法律與學術專業性,若非客觀上與他人著作高度近似,或直接受害的著作人提出具體事證指控,看到網路消息或轉述資料的影子就開槍,很容易造成判斷上錯誤,還是回歸專業的判斷吧!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