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者的犯案主因就是貧窮,例如為了省錢竊取食物,我們這兩年辦過的案子包括偷高麗菜、粉絲、豬血糕、地瓜芋頭的,好像都快可以開火鍋店了……往後如果發生竊盜案件,他們會成為被管區優先懷疑的對象,有些可能真的不是他們做的,但他們已經成為被貼上標籤的『治安人口』……」
肚子餓去偷高麗菜,為何讓他們的人生步步墜入深淵?1862年法國小說《悲慘世界》男主角尚萬強只因為偷一條麵包坐牢19年,這樣的故事不只是法國小說情節,也持續發生在2022年的台灣──專門替弱勢者辨護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李艾倫碰過太多貧窮犯罪者,可能是竊取食物、天冷竊取衣物、回收阿公阿媽誤拿或竊取紙箱電線變賣,即便法院大多會輕判,遭判刑的弱勢者經濟不會改善、繳不起易科罰金、出獄只會更艱難,往往陷入一偷再偷的循環。
「他不會因為出監就沒問題,狀況只會更糟、更老、更窮。」曾任律師的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顏榕說。
據司法院裁判書系統,2020年全台1600餘件竊盜案中,被告為弱勢者的案件達173件,其中僅21件被判決「免刑」,更多的案件是迫於生計偷竊入獄、與社工斷聯後、出獄有前科、更難找工作也更被警察貼上標籤──該如何讓弱勢者擺脫犯罪循環?9月17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講座綜合以律師、檢察官、學者分享日本經驗,即道出無法只靠法律解決的真實「悲慘世界」。
無法擺脫貧窮的偷竊循環:繳不起罰金入獄、出獄更窮、被警察盯上…
儘管「不告而取謂之竊」一語或許人人都聽過,回顧媒體報導,太多不告而取的背後無助──2017年,台南43歲謝姓女子身上沒錢去超商偷食物遭逮、未出席偵查庭,警方拘提才發現謝女已餓到瘦成皮包骨陳屍床上;2021年,新北市55歲男子撿拾工地12公斤鋼筋廢棄物、價值僅278元遭捕,在不起訴處分前就悲觀結束自己生命;2022年,台南市王姓男子因疫情失業、不忍妻小飢餓去賣場竊取400元食物,遭逮後碰上警察掏錢相助,當場淚如雨下……
這樣的故事,任職於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李艾倫也看過很多。李艾倫說,法扶協助的竊盜罪案件基本上可分為兩種弱勢者,貧困與身心障礙,貧困者竊取最多就是生活用品、或為換取生活費用的物品,偷食物的案件包括高麗菜、粉絲、豬血糕、地瓜芋頭、種類多到像可以開火鍋店,冬季也會發生偷禦寒外套、偷鞋的狀況,除此之外也有弱勢撿回收誤拿或偷取他人鐵條、充電器、紙箱──這些都不是太大的金額,但也確實讓弱勢者吃上官司了。
另一情況是心智障礙者,可能因為精神疾病反覆去偷一樣的東西,例如自動傘、特定化妝品,也可能因本身疾病難以找到穩定工作、偷東西的動機就是貧窮,當這些障礙者沒得到妥善治療,往往也是反覆進出警局。
這些案件竊取物品價值低微、犯罪者狀況讓人鼻酸、往往連受害人都會表示同情與原諒,司法系統亦是如此。李艾倫說,如果被告在偵查階段就願意認罪,檢察官通常會使用緩起訴、職權不起訴,也有某些檢察官碰到心智障礙者會以「定期就醫」為緩起訴條件,被告有固定去看醫生的話就有機會得到不起訴處分──雖然如此,當弱勢無法擺脫自身困境、被迫一偷再偷,終究要面對沉重司法。
這些一偷再偷的狀況,李艾倫說,如果有前科,絕大部份檢察官會起訴或直接聲請簡易判決,這模式有點像「記點」,某案件就是檢察官第一次職權不起訴、第二次緩起訴、第三次就說不行了一定要起訴;在極少數案件裡,也有被告因為太常偷東西被「預防性羈押」,如果是無法掌控病況的心智障礙者,被羈押往往病情更惡化、更難避免他下一次偷東西。
審判過程亦是如此,如果被告在簡易庭認罪的話法官可能就火速處理、輕判拘役可易科罰金,無前科者大多可以緩刑,但如果有前科,被告就會越來越容易進去,甚至因為繳不起罰金第一次就進去:「輕判易科罰金換算可能也要幾萬,一些經濟狀況不佳的被告繳不起罰金,有些就不繳、就進去……」
一個弱勢者因偷竊進入監獄,最糟的不只有牢獄生活,還有出獄後的狀況。李艾倫說,弱勢者出獄後就揹著「竊盜前科」的標籤,不只找工作困難,也因入獄而中斷原有的社會福利與醫療、難以預防未來又因貧困或疾病再發生偷竊行為,再犯也會因為有前科在司法上更不利──更糟的是,一偷再偷的弱勢者會被標記為「治安人口」,每每發生竊盜案件就成為管區優先懷疑的對象、哪怕真的不是他們做的。
「我們確實會看到這些人不斷進入司法系統與法扶,有時候會覺得,他們偷的東西價值真的很低,但司法程序花費的資源、為補足他防禦權給他的法律扶助資源,顯然有不成比例的狀況,是否有(走司法程序)這必要?」李艾倫如此探問:「可能就跟以前唸書時老師說的一樣,這些案件到司法已是『末端』,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社會政策,應該有相關資源協助當事人避免犯行。」
社福介入必要性:刑罰讓弱勢者難以脫離犯罪,不斷消耗司法資源
「對處境較弱勢的被告,以刑罰懲處是唯一手段嗎?是不是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就中原大學學生顏懷情、許之瀧、張雨萱、游士懿、楊茲淩、劉子筠等(以下簡稱中原同學)進行之專題報告,爬梳2020–2022年台北、新北、士林地方法院弱勢行為人的微罪案件、以皮爾森積動差相關係數作為統計方式,顯見法院判決結果與犯罪所得、犯後態度、目的手段、身心狀況、生活經濟狀況、年齡、前科等因素均無相關,顯見法院判決不如外界想像得有穩定標準。
中原同學指出,社會期待司法審判應有效果包括預防犯罪、補償被害人、避免浪費司法資源,然而在弱勢者的微罪狀況,如果不從根本解決生存需求,即便有刑罰也無法遏止竊盜行為──有社工就在訪談表示,有無家者(街友)因微罪入監以後被暫停原先社會與醫療救助、跟社工失聯,出監後也只能重返街頭,也有透過仲介發派臨時工作者進監所以後跟仲介斷聯繫、更難找到工作機會、不得不再以竊盜維生。
「如果處易科罰金,對經濟弱勢者來說幾千元都可能是天文數字,就算可以易服勞役,也會中斷他們本來的工作機會──於是刑罰讓弱勢者難以脫離犯罪,不斷消耗司法資源。」即便弱勢問題不適合用刑法處理,中原同學也提到,竊盜罪屬非告訴乃論、無法以撤告,應可改成告訴乃論;此外,精神障礙者被判之刑後接受治療的「監護處分」,在修法後也變成最高5年、可累加無上限,這可能會讓精神障礙者面臨終生監禁、無法回歸社會的狀況,亦是隱憂。
該如何真正解決弱勢者的司法問題,曾任律師之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顏榕分享日本「轉向政策」的經驗──顏榕表示,日本比台灣更早面臨高齡化社會狀況、監獄宛如養老院,學者葛野尋之也提到,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取得緩起訴機率雖高,但如果屢次觸法再犯、或因經濟弱勢難取得緩起訴、或因有前科難以取得緩刑,釋放後往往反覆進出看守所、更難取得社會資源,而「轉向政策」就是讓被告得到支援、脫離刑事程序的措施。
顏榕解說,「轉向政策」可分為晚期支援(出口支援)與早期支援(入口支援)兩方向,早期支援即被告涉入刑事案件時的處理,包括讓被告能有辯護人協助、社福資源介入,晚期支援則是被告出監時的準備。
「他要出監了,但出去就沒事了嗎?不可能,犯罪是非常複雜的成因,經濟因素遠比法律更重,他可能在人生各層面遇到困難也無法處理、例如經濟或病弱,他不會因為出監就沒問題,只會更糟、更老、更窮……」於是日本在2009年前後即出現許多晚期支援的想法與實質援助,例如出獄後的生活協助、提供暫時居住場所、職業訓練,就是希望維持更生人的生活穩定。
至於早期支援,日本在2013年出現檢察廳主導的、協助被告脫離刑事程序的措施──例如依《更生保護法》第86條,若檢察官決定緩起訴,在認定有必要的狀況下也必須替被告申請更生緊急保護的相關資訊,而東京、仙台、札幌等檢察廳也有配置社工協助檢察官判斷、建議有助於防止再犯的社福醫療建議。
顏榕說,日本偵查期間逮捕與羈押最多只能到23天,檢察官畢竟不是社福專家、很難短時間一邊偵查還要一邊判斷更生保護或社福資源,因此若在偵查前階段就有社福專家給建議,也有助於檢察官工作更順利。
此外,日本也有律師公會與社福協會共同協助的模式,例如埼玉縣律師公會,如果律師發現當事人需要社福資源協助,就替當事人向社福機構提出「社會復歸支援委託」,機構會在15天內決定方針、協助被釋放後無法負擔最低生活狀況的弱勢者,經費則由律師公會來籌措──如此一來,律師有機會讓個案得到緩起訴、檢察官也有可參考的方案做成緩起訴、社福機構也有委託案可接,是各方都有利的模式。
義務勞務謀得生路、成約聘清潔工 檢察官看台灣「資源整合」必要性
事實上,緩起訴佔台灣所有案件之5–6%,顏榕說這是實用也普遍被運用的制度,而日本經驗值得學習的是,不能只有緩起訴、要有其他資源進入,這點台灣其實比日本更有條件做到,況且台灣一年有上億的緩起訴處分金預算,可活用於弱勢身上。
就台灣現況,顏榕曾聽聞有部份法官與檢察官願意多幫忙被告,可能找當地教會、社福資源讓被告可以得到社會或心理支援,但這些都只是個案,「法官也不知道怎麼辦、大多是自己去找的。」比起修法來說,顏榕更建議的是把這些資源連結起來,甚至不需要做到太大,有一兩個地檢署跟民間團體合作就會有改變,幫助被告回歸社會也避免再犯。
對於這些討論,檢察官周芳怡說,相較於法院「免刑」判決,檢察官做出職權不起訴處分的案量其實更高,畢竟有時候不需要刑罰就足以讓個案警惕──然而,有些個案行為人可能因為經濟弱勢、脆弱家庭處境、身心障礙而犯罪,不找出解決方法就容易導致持續犯罪,因此周芳怡深深有感:「我個人認為,不去全盤調查案件發生的原因,檢察官職權不起訴、法官免刑判決都遠遠不夠。」
就司法實務上,「微罪」如果由檢察官做出職權不起訴處分、法官判決免刑,案子基本上就結束了,但若是緩起訴處分、法院判決緩刑或可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後續就是由檢察官執行,並請地檢署觀護人在第一線辦理。
周芳怡坦言多數檢察官沒有社工師資格,但面對個案狀況、被告是否有特定身心需求,檢察官其實有基本的敏銳度與相關訓練,至於地檢署觀護人大多具有社工與心理背景,觀護人做的不是犯罪調查而是定時與被告訪談、確定生活狀況與後續處遇狀況,在轉向處遇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至於實際轉向處遇的作法,周芳怡說,可能包括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40–240小時的義務勞務、心理醫療或諮商輔導(例如藥酒癮者可能被命至醫院接受戒癮治療)──其中義務勞務是目前工作重點,與社會勞動法律依據不同(易科罰金或判刑6個月以下不可易科罰金者)、但服務內容差不多,就是請被告提供無償的公益服務。
就周芳怡分享,義務勞務內容可能包括去退輔會榮民之家陪伴長者們或到市公所清潔隊服務,清潔服務也不是單純打掃,過往七星潭「撿煙蒂投票」就是經過設計的創意環保活動,而個案在服務過程中不只有機會結識不同人、建立新的社交生活,也有個案在清潔隊表現良好、之後成為約聘僱員工。至於獨居老人、受虐、青少年等特殊處遇,檢察機關也會尋求民間團體合作,例如在花蓮地檢署就曾跟慈濟、主愛之家合作,不分宗教別,也有一定遴選程序。
周芳怡表示,雖然檢察官的工作是詳盡調查並了解犯罪全貌,如果要做到充分提供適當處遇,就必須先瞭解被告的特殊情形,可能也需要家屬、辯護人、社工等協力;該怎麼尋覓適當處遇機關、機構及提供司法保護團體,除了檢察機關自行積極尋覓合作對象,周芳怡也希望中央地方機關協助盤點。
「我們最終目標是希望犯罪者回歸社會──司法處遇是一時的、微罪處遇更短,行為人終究要脫下外衣標籤、回歸社區自立生活,也避免再發生犯罪情況。」周芳怡最後如此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