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即將於明(2023)年上路,距今僅剩3個月,有關該制度之運作流程,已有許多模擬法庭積極演練中。然而,有關審判核心的定罪關鍵之科學證據規範,亦即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制度之修正草案,目前還躺在立法院。此案若未能及時通過,則期待國民法官法所進行的司法改革,可能淪為新瓶裝舊酒的遊戲。
因為從江國慶、蘇建和三死囚、鄭性澤、徐自強、謝志弘等平反的死刑案發現,濫用測謊、偏好自白、相信證人與誇大鑑定效果是造成冤案的關鍵原因。其中誇大鑑定效果者,例如,江國慶案以測謊鎖定兇手、以驗血試劑檢驗精液、兇刀是「刀刃狀鈍狀異物」;蘇建和三死囚案武斷刀器有三種;鄭性澤案以彈殼位置與火藥殘跡斷言槍手位置;徐自強案法醫斷言泡硫酸皮膚不會腐爛;謝志弘案以測謊研判兇手等。這些由政府鑑定機關所生產出的誇大鑑定報告,法官不會懷疑,只能照單全收。未來若沒有法律約束這些誇大的鑑定報告,國民法官也可能會誤以為是可靠的科學證據,而造成冤獄。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修正案要求鑑定品質與言詞說明,以證明專家是專業的、素材是適格的、方法是可靠的與研判是客觀的等等。此要求對照目前的狀況—刑事訴訟法沒有要求鑑定證據之品質,只要符合檢察官或法院委託鑑定之形式要件,就具備證據能力,而且大都不論品質照單全收。在這一言堂下,不造成冤獄算是幸運了。反觀被告部分,不具有選任鑑定人之權力,縱使自行選任,其鑑定報告也會被百般刁難,難以被接受。這種只認為官方鑑定才可靠的偏見,難以成就法庭公平審理之精神。司法制度若不在乎鑑定證據之品質,審判制度無論是法官制、參審制或陪審制,都難以找出真相,做出公正客觀的判決。
本次修法,除了上述賦予被告的選任鑑定人之權力與要求具備證據能力之鑑定品質外,還有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改革-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然而,此一草案卻招來莫大的反對聲浪,反對修法者認為,世上沒有任何國家以法律位階排除測謊證據、先進國家還在使用測謊證據、測謊的準確度已達90%以上、許多鑑定項目的準確度不高是否也要排除適用、排除適用將影響後續測謊之研究發展等等。然而,國情不同難以相提並論,我國濫用測謊更造成冤死案件,確屬舉世罕見。監察院《測謊之亂、人權之失》調查報告列舉我國濫用測謊情形,尤其江國慶犧牲的悲劇引起司改國是會議呼籲檢討濫用測謊,使得司法院正視測謊問題的嚴重性並提出改革規範,希望立法院為過去濫用測謊造成的悲劇,畫上休止符。
國民法官法解決了訴訟中人的問題,然而有關鑑定證據的問題還需要同步配合,才能發揮改革的效果。當國民法官所看到的是誇大的鑑定證據時,我們能期待他(她)們做出可靠的判決嗎?因此,呼籲立法院在國民法官法上路前,應儘速完成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制度修法之功課,以免為難國民法官。
*作者為台大法醫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