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4聯合報黑白集/別再相信「代位求償」了一文,針對2014年氣爆事件發生後高雄市政府提出的「代位求償」(債權讓與)機制提出批判,批判的重點大致如下:
一、市府利用「代位求償」掩蓋自己應負的責任。
二、市府利用漫長的訴訟,拖過了災民向市府求償的時效而無須賠償。
三、「代位求償」是「以善意始,以詐騙終」的結局。
簡單的說,該文認為市府成功誘騙了三千多位災民,將災民原本可以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債權)讓給了市府,而且因為二年時效已經消滅,即使市府對氣爆事件應該負責,災民也沒辦法再向市府求償。如果事實真是如此,那麼高雄市政府可說是史上最大的詐騙集團,一手導演出「代位求償」這個史上最大的詐騙戲碼。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首先,市府有沒有辦法利用「代位求償」掩蓋自己應負的責任?很簡單!答案是不能!像氣爆這樣一個眾所矚目的重大事件,各種行政、監察、刑事及民事等究責機制全面啟動的情況下,單憑一個「代位求償」(債權讓與)機制就想掩蓋責任,無異是痴人說夢,市府人員再怎麼蠢也不至於如此天真!
事實上「代位求償」的原理很簡單,就是災民將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債權)讓給市府,由市府替災民去打官司。那災民為什麼要把債權讓給市府?當然不會是平白無故,災民把債權讓給市府之前,已經先從市府那裡領取一筆相當於損害賠償金額的救助金(以一審判決而言救助金甚至高過損害賠償金額)。市府為此還向善款墊借了新台幣九億多元,而且不論判決結果可以從肇事者身上求償多少錢,市府都必須足額歸還墊借的善款,試問市府如何掩蓋自己應負的責任?
那市府為何要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呢?簡單的說…因為「時間」!如果災民不把債權讓給市府而是自己求償,先不論災民有無能力自行起訴,或有無財力負擔委任律師、繳納裁判費等費用,縱使可以順利起訴,等到判決確定拿到賠償金,已不知是何年何月(921東星大樓案從起訴到判決確定將近10年)?反觀「代位求償」,災民不用經過漫長訴訟程序,就可以先取得相當於損害賠償金額的救助金,而所有訴訟的風險都由市府承擔,何種機制對災民有利?相信不難理解。
其次,市府是否利用漫長的訴訟,拖過了災民向市府求償的時效而無須賠償?當然沒有啊!前面已經說過,災民已經先取得相當於損害賠償金額的救助金,根本無須向任何人(包括市府在內)起訴求償,所有訴訟的苦活都是市府在幹,這不就是「代位求償」的初衷嗎?
至於市府對氣爆事件是否應負責任?是否導致其他肇事者因此免除部分賠償責任?那也只是市府可不可以從其他肇事者身上全額求償的問題,而這也是市府在訴訟上必須承擔的風險,根本不影響災民的權益。
最後,「代位求償」到底是不是一場騙局呢?如果今天市府沒有先付給災民救助金,就要求災民先將債權讓給市府,這也許是一場騙局。但是實際上我們看到的是,市府先墊借善款發給災民,讓災民得以不經訴訟就獲得相當於損害賠償的救助金;然後市府要耗費金錢人力幫災民打官司;打官司的結果如果不能全額求償,市府必須自己想辦法全額歸還善款;判決的賠償金額如果高於救助金,市府還必須歸還災民!試問,天底下有這麼笨的詐騙集團嗎?
*作者為高雄市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