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航局致函各大航空公司,要求將台灣標註為中國台灣。對此,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曾表示,此乃歐威爾式之胡扯(Orwellian Nonsense)。國安會秘書長李大維則表示,不排除提起國際仲裁。
中國藉由其市場力量遂行政治目的已非個案。在劉曉波獲得諾貝爾獎、美國在南韓部署薩德(THAAD)飛彈系統、日本與中國就釣魚台問題產生糾紛,中國即曾對挪威、南韓與日本進行經濟報復。
在台灣議題上,中國動輒以市場力量要求私人公司道歉更正,此項議題的原型是國際標準組織ISO 3166-1命名系統,台灣曾對國際標準組織(ISO)在瑞士提起訴訟無功。就航空公司將台灣標示為中國台灣部分,計有三種不同取向,實效與難度各別。李大維雖有提起國際仲裁之議,但涉及外交與法律的精密計算,如何執行?
台灣名稱問題的原型:ISO標準
台灣在聯合國系統以及多數商業交往中,被列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台灣,中國的一省),此項根源為ISO在三一六六號標準上,對於台灣的命名,ISO對此命名表示,乃係根據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而為。對於此一命名,台灣以中華民國名義曾在瑞士日內瓦法院對ISO提起訴訟,雖然初審認定台灣具有法人格,但在上訴審時,即被認為台灣的目的在於尋求外交承認,並非涉及私法問題,因此本案不屬於民事法院管轄,而駁回台灣的訴訟。
由於ISO的命名方式涉及高度政治敏感議題,不少企業在命名上加以修正,使用Taiwan字眼,而將Province of China去掉。中國民航局發函各大航空公司,產生的修改是,將在台灣之後加中國,因此成為Taiwan, CN。此項命名方式,意味了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此項做法可以視為中國對於台灣地位的第二道戰線,除了在正式外交關係上孤立台灣,在私部門中,藉由對於企業的壓力,改變與企業來往的個人對於台灣地位的印象。長久以往,外國人將接受台灣乃中國一部分的看法。
台灣可採取的三種訴訟途徑
台灣若欲針對中國的行為提起救濟,共有三種可能性:個人對於各國航空公司的改名行為在內國法院提起訴訟、外國航空公司的母國對於中國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及台灣對於中國的行為在WTO提起救濟。
就後兩者而言,可能的管道有:在總理事會(General Council)或服務貿易理事會(GATS Council)表示關切,或是在爭端解決機制下提起訴訟。在實務上,挪威與南韓是在服務貿易理事會與貨品貿易理事會(GATT Council)表示關切,日本對於中國稀土出口管制,則是在爭端解決機制提出訴訟。
就內國訴訟而言,這是個人對於航空公司的訴訟,可能由外僑或台灣當地團體提出,此項訴訟最為可行,但最無實效。個人對於此項改名措施,可能輕易以不具當事人適格(standing)或無權利保護必要遭駁回。因為個人很難證明此項改名行為對其權利有具體侵害。因此訴訟若操作不慎,將成為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