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被申訴的雇主僅3成受罰?為防範職場性騷擾發生,據《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若雇主未依法訂定職場性騷擾相關預防措施、知道有性騷擾發生卻未積極理,依法可裁罰新台幣10–50萬元罰鍰,但根據勞動部統計,當勞工申訴雇主違反《性工法》,受罰雇主是少數,歷年裁罰率平均皆在3成左右,受害者受到的保障似乎相當有限,至於選擇隱忍的受害者,不申訴的第一大原因是「當開玩笑,不予理會」。
性騷擾受害者 常「自認倒楣」
長期關注性暴力受害者的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受訪時表示,許多性騷擾受害者的困境在於會「自認倒楣」,因為證據難以蒐集,「他會很容易就放棄,覺得不要自找麻煩」,甚至旁人也會說「這告不成,不要自找麻煩」;台北市勞動局就業安全科科長施貞夙則言,部份雇主對職場性騷擾防治態度也是「我們才幾個人,何必這樣大費周章」,然而施貞夙也嚴肅表示:「不行!你必須安撫你的員工,這是重點……要讓員工隨時知道,他是被公司看重、保護的。」
雇主有沒有把職場性騷擾當一回事,對於勞工能否避免受害、能否順利求助有關鍵性影響,然而從目前勞動部統計來看,台灣企業的防治措施依然不足,而各縣市勞動局裡,台北市在局長賴香伶帶領下特別採「主動出擊」態度、例如每年安排性別平等專案勞檢,正是要補起這張破洞的受害者保護網。
8成職場性騷擾受害者不申訴、「當開玩笑」 證據蒐集困難成阻力
據勞動部歷年電話民調抽樣約4000名勞工結果,約有8成勞工碰上性騷擾會隱忍不申訴,至於不申訴原因,勞動部每年問卷的選項不盡相同、難以進行歷年比較,僅可從2017年調查挑出前4大原因:當開玩笑,不予理會(52.68%)、怕丟工作(12.50%)、怕別人閒言閒語(12.50%)、不知申訴管道(7.14%)。
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衛福部所列性騷擾行為樣態,性騷擾不只是傳統想像的襲胸襲臀,言語騷擾、羞辱外表、瘋狂示愛跟蹤、讓當事人覺得不舒服的「開房間」邀約也都算是性騷擾。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表示,過去會認為「肢體碰觸」才算性騷擾,但在《性騷擾防治法》立定之初,其實就已把言語性騷擾納入規範,言語騷擾造成的無形傷害確實存在。
當事人主觀「不舒服」 就算性騷擾
王玥好表示,性騷擾是「主觀」的認定,例如同事講黃色笑話時有些人覺得被冒犯、有些人可接受,但不管他人接受與否,判定一個人有沒有被性騷擾時,只要當事人主觀覺得「不舒服」,這就算是性騷擾。
只是,性騷擾受害者的困境在於容易「自認倒楣」,證據蒐集就是一大問題。「有部份被害人會覺得那麼難收集那算了,例如說覺得『我只是被摸』,很容易就放棄、抱著『不要自找麻煩』這樣的心態,甚至包括旁邊的人都會說『這告不成,不要自找麻煩』,這樣的情形可能更多……」王玥好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