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大老憂「大同條款」為陸資開大門?經部:和金管會討論配套

2018-07-06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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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針對「大同條款」表示,持股3個月就可召開股東會太短,對公司經營權不利,認為1年較適當。(資料照,顏麟宇攝)

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針對「大同條款」表示,持股3個月就可召開股東會太短,對公司經營權不利,認為1年較適當。(資料照,顏麟宇攝)

《公司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增訂俗稱「大同條款」的第173條之1,規定持股過半股東,3個月以上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表示,持股3個月就可召開股東會太短,對公司經營權不利;他認為,1年較適當,至少也應該規範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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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總:應設3道關卡 持股滿1年

全國工業總會修法前就曾多次表達,擔心「大同條款」通過後,讓別有目的的外資勢力輕易買到股權,並召開股東會推翻原有經營團隊。工總認為,應設下3道關卡防範,除必須持股滿1年以上才能召開股東會,還必須經董事會同意,第3道則是要主管機關審核大股東的資格,防止陸資進入敏感的企業。

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賴正鎰則對「大同條款」通過表示遺憾,賴認為,3個月幾乎等於沒有,一下就到了。他指出,台灣公司的大股東股權約20%~30%,修法後市場派容易占上風,等於為陸資開大門。賴正鎰和林伯豐都認為,政府應該審慎評估配套措施。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回應,第173條之1規定,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規定,經過多方討論後,新增股東持股時間必須3個月以上的門檻。她指出,公開發行公司目前要董事會與主管機關同意,問題不大;要思考的是非公發公司,未來還需要跟金管會討論配套。至於外界擔心的中資問題,王美花表示本來就有審核機制。她解釋,3個月是指股權停止過戶的時間,到召開股東會,公發公司還有30天,因此至少持有股權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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