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在線》從臺大校長遴選說高等教育體制的改革

2018-07-1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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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遴選產生迄今已七個多月,教育部始終不發聘。(吳尚軒攝)

台大校長遴選產生迄今已七個多月,教育部始終不發聘。(吳尚軒攝)

今年初以來,國立臺灣大學遴選出管中閔為校長後所引發的種種政治操作及爭議,大家看得眼花撩亂。在延宕四個多月後,教育部於5月4日決定不予聘任,函示臺大「應迅即重啟遴選程序」,惟其中卻並未提出令人信服的合法理由。接著在5月12日,臺大校務會議以「保障大學自治精神」為由,決議「要求教部盡速發聘,必要時學校應依法尋求救濟。在新校長就職前,由代理校長郭大維行使完整的校長職權。」準備長期抗爭。於是,代表高等教育界的臺大與教育最高當局的教育部相持不下,短期間內難以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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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可預料:臺大在世界上的競爭力將會趨弱,在一般人們心中的地位將會下降;許多優秀的教師及學生可能因而選擇出走。其他的國立大學或會心生畏懼──與其對抗不如順服。總之,影響極為深遠。

此僵局無疑是一荒唐的悲劇。至於僵局生成的緣由,論者多指出「藍綠對抗」或「黑手運作」等政治性因素。本文要指出:問題的根本,固然在於大家對「大學自治」的理念與運作缺乏共識,更且在於高等教育體制設計不當。

有關「大學自治」的理念,《大學法》明文規定「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中「享有」一詞特別值得注意;這一用語的意思是,除了法律規定不可做的之外,大學應有充分的行事空間,不受外部之約束。換言之,政府應充分尊重學校的內規及慣例,不可以行政命令指東導西;反過來說,大學也不可以自我矮化凡事依教育部行政規則行事。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63號〉有言:「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惟仍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之限制,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之運作亦僅屬於適法性監督之地位。」

然而本刊75期社論〈大學自主的本質與實踐〉指出,「大學自主的理念之所以有正當性,其前提必須是大學本身是個理性的主體。」我們不禁要問:大學成員都理性嗎?都對高等教育的理念有足夠的認識嗎?都了解《大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嗎?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例如,「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是規定在《大學法》第九條,而「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則規定在第十五條,至於校務會議審議的七大項校務,則明確規定在第十六條,其中沒有一項關於「人」事。偏偏二十年來國立臺灣大學的大學校長遴選,處處受校務會議的干預。此情之於法無據,甚至可說是逾越法律及命令,已於本刊75期社論〈大學校長應如何選出?〉中有所論述。然而執掌教育僅四十一天的吳茂昆前部長曾數度在答覆記者詢問時還失言:「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是由校務會議委託成立,……。」似乎就受到某些教授的誤導。(在臺大校務會議決定「對抗」教育部後,教育部卻又改口,將矛頭轉向「校長遴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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