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若要避免這樣的荒唐,在此借箸代籌以下三項關於體制改革的方案,依層次分別敘述如下:
甲、修改《大學法》第九條
這次臺大與教育部的爭執點主要在於《大學法》第九條「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這句話的意義。臺大認為選出校長後教育部就應該要聘任,教育部則認為自有准駁權。關於這點,法界看法各持己見。此一爭論未來是否能在訴願或司法程序裡獲得釐清,尚不得而知。
就事論事,公立大學校長既比照十四職等的公務員任用(在教育部職員名錄內還列在後頭)。如果大學選出的人違法,教育部就不能聘任,或須在聘任後解任。又,國立大學校長既然沒有聘書不能上任,教育部是有權不發聘書的,只要他願意付出政治代價。但若雙方鬧僵,總非國家之福。
制度上的設計為何容許鬧僵的情況發生呢?問題就出在現行規定(2005年版《大學法》)是「學校組成遴選委員會」。如果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如1990年最早建議的由教育部組成,或是如1994年版《大學法》規定的「兩階段遴選」,就可排除教育部故意操作的空間。
結論是:應修改大學法第九條,要麼恢復1994年版的相關規定;要麼將《大學法》第九條相關條文改為「公立大學校長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至於如何抉擇?要看立法委員諸公的智慧了。總之,法律的設計要前瞻未來,切忌但顧權謀之私。
乙、公立大學法人化
在臺灣的私立大學從來就是法人,但公立大學則是教育部附屬機關。「國立大學法人化」在三十年前就是熱議的話題,但是經過兩次的《大學法》全文修訂都胎死腹中。然而在現今世界上,大學而不是法人的,恐已所剩無多。公立大學法人化是將來必須走的道路。
世界上大學法人做得最成功的,毫無疑問是在美國。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大學之上有個「局外理事會」(lay board),以超然於校務的態度「監理」(不是「治理」)學校。在此建議,將來我們的《大學法》規定每所公立大學之上都設置一理事會(同屬一「大學系統」的諸大學,其理事會相同),負責監管財產,決定發展方針,審定預、決算,並組織遴選委員會物色校長。而這一理事會的成員必須都是學界、企業界或社會上了解高教並受敬重的賢達,超然於政黨之外,且任期要夠長。
這麼一來,公立大學校長的產生程序就全權交由這一理事會處理,不會再有教育部或校務會議不當干預的空間。
當然這一改革牽涉甚廣,關係到預算制度、大學經費來源、校務會議權責,甚至大學教師的身分與薪資制度等,不能期望一蹴可幾,應該擬訂長期計畫,逐步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