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返鄉卻不得其門而入的「海外異議人士」:《戰後「黑名單」》選摘(2)

2022-11-24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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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旅居國外的國人若要返回臺灣,護照如已過期,必須先申請「護照延期加簽」再申請「回台加簽」,若護照仍在效期之內,則僅需要申請「回台加簽」。但無論申請的是「護照延期加簽」還是「回台加簽」,相關單位在審核時都會查閱甲乙資參考名單,其中列為註(一)管制者,其申請案原則上均應否決,列為註(二)管制者,其申請案則需經國內原列管單位之核准,駐外單位不得逕行發給,列為註(三)管制者係為「瞭解其動態」,在官方檔案中有時註記為「註瞭」,此類案件原則上可以核准,但應於核發後回報給外交部。透過甲乙資名單的編印、調整,使得中華民國政府對於「海外異議人士」是否能返台握有生殺大權,而這份被官方稱為「甲資、乙資參考名單」的資料,對於想要返鄉卻不得其門而入者,則是不折不扣的「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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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制而言,1987 年7 月15 日,台灣地區解除長達38 年的戒嚴,是黑名單管制制度改變的轉折點之一。但同日實施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仍對諸多人民的權利做出限制,與「黑名單」相關的規定即為該法的第3 條,明訂人民入出境應先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依然延續過往的「事前申請制」,尤其是本國人民返國(入境)也需事前申請,因此縱使解嚴,仍給予「黑名單」制度繼續存續的空間。至於入境的限制,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再增加內政部應聘請包括社會公正人士在內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核因「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而未經許可入境的申請案件事項。而所謂「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國安法施行細則」列出六種不予許可入境的「具體情形」。問題是:六種事由的前五項都是當時政府所認定「犯罪行為」,理論上當事人既然要入境,政府應該就順勢緝捕歸案使其接受法律審判才對,怎麼反而拒絕其入境。根據前述的規定,解嚴後,7 月17 日內政部發布「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審核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而軍情單位則淡出入出境的管制工作。

20190818 upload-前總統蔣經國解嚴令於1987年中視新聞的電視字卡。(取自中國電視公司新聞部@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前總統蔣經國解嚴令於1987年中視新聞的電視字卡。(資料照,取自中國電視公司新聞部@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至於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成了往後政府拒絕黑名單人士入境重要的「法源依據」,不少黑名單人士「闖關返台」後就被依此法令移送法辦,一直要到1992 年才有大幅修正。

解嚴之後,台灣外在的政治管制有個一定程度的改革,部份旅居海外的異議人士也有返鄉的強烈意願。相對地,海外人士透過申請回台參加國際會議,或者觀察人權狀況及選舉狀況時,仍然無法順利取得簽證返台,才更加凸顯了簽證制度及黑名單的不合理。相對的,為了突破黑名單的限制,在海外引發了返鄉運動。當時返鄉運動主要是由美國的海外人士所推動,1988 年世台會發起「海外台灣人社團支持台灣人返鄉自由及世台會回台運動」,總共有32 個團體參與,6 月則擴增到99 個社團,使得返鄉運動成為海外各主要社團的活動與任務。國內與海外合作的團體,則主要是民進黨與台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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