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均已設置由副首長負責之「治安治理辦公室」統籌督導治安綜合事務。警察機關則專責警務治安勤務與警力調遣等實務性運作為主,應可作為借鏡。
善用治安會報作為綜合治理平台
中央與地方首長為治安會報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或局、處首長與檢警調、憲移海巡等司法情治機關均參與。首長應積極運用此機制,建構治安夥伴關係並提出全國性與地方治安計畫。積極整合治安資源,作為支持實現打擊與預防犯罪的治安政策工具。
建立積極參與之治安諮詢機制
於制定治安策略前應審慎評估治安情勢與民眾服務需求,廣納各方意見,才能策定符合時地環境特性與需求之治安策略。透過統計分析、民調或治安座談及專家學者、民意代表、社團等參與之諮詢機制,廣納意見與實務證據,形成治安需求之優先性政策。如倫敦市長長期透過諮詢程序,策定「減少與預防暴力犯罪、增進民眾治安信心與信任感、支持保護被害者、保障市民安全與免受侵害」四項優先治安政策。
檢討治安策略與規劃綜合型治安計畫
應依據首長任期與治安治理優先施政策略,由「治安治理辦公室」提出四年期跨部門「治安綜合治理計畫」,透過治安會報程序,責成相關部門分工合作與落實推動與定期考核實施成效。如倫敦市長就任後立即提出「打造倫敦安全城市」為願景的「倫敦市治安治理計畫(Building a Safer London:London's Police and Crime Plan 2022-25)」。
編列適足預算提升警務治安能量
各級政府有責任依據治安需求寬列適足警務治安預算,除中央補助款指定之警政治安用途科目外,地方政府也應編列必要警務治安預算,推動警務建設。如整建廳舍、充實警力與車輛裝備、推動教育訓練、推動數位科技轉型與治安監錄等系統等設施。
支持警察執法,提升執法正當合法性與信任度
由於網路社會與犯罪類型複雜,偵防犯罪日益困難,各級首長應重視並支持警察執法,避免政治干預並尊重警察勤務運作之獨立性,積極輔導運用科技,提升治安專業職能。建立警察專業倫理與核心價值,提升警察服務效能品質,增進民眾對警察執法正當合法性之信任度。
強化警民合作與守望相助力量
警力有限,民力無窮,地方首長應發揮首長領導功能,結合民間力量與鼓勵民眾參與治安事務,整合公私合作機制,強化社區守望相助功能,消除治安死角,維護每位民眾安全。
建立垂直整合治安政策
犯罪沒有地理限制,各部會與地方首長應配合執行中央治安政策,全力打擊跨域性犯罪,如暴力槍械、毒品詐欺、網路犯罪,全面預防民眾被侵害等,以達成全面治安。
定期衡量治安成效
對於整治治安成效,應透過實證調查與統計分析方式,建構績效衡量客觀機制,驗證治安策略實施成效。並持續與民眾對話,深入了解民眾疾苦與對治安滿意程度,據以精策進治安。
*作者為前警政署副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