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選舉甫落幕,整體投票率不到65%,略遜於上屆總統大選74.9%投票率,因此這次的選舉結果未必反映全體選民的意志。該現象凸顯一個問題,由65%的選民決定城市的領導人,候選人僅需贏得整體33%得票率便可當選,意味將出現由少數統治多數的荒謬情況。與邏輯上的多數決相悖,選舉結果的正當性更是備受質疑。
當然,有一派人肯定會質疑我的說法。擁有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下人民的基本權利,要不要行使也基於個人的意志,因此不能因為低投票率就質疑選舉結果的正當性!然而不去投票的選民真是自願放棄行使選舉權,還是有其它不可逆的因素阻撓?
延伸探討低投票率的因素除了對於議題不感興趣以及厭倦負面選戰之外,核心原因源自返鄉投票成本過高,除非對投票有熱忱,否則返鄉投票意願通常不高,卻也導致每次選舉主軸總是聚焦於意識形態的鬥爭,目的在於號召政黨的基本盤,關於城市發展的議題討論也就被邊緣化。
為了保障離鄉選民投票權利,立法院於去年11月完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的初審階段。不在籍投票可以分為「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指定投票所投票」以及「移轉投票」。
其中「移轉投票」僅需事前申請,將選票由戶籍地移轉至工作地或求學地,並且於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投票,並不會出現選民及選務機關適應的困難,同時也能夠兼顧秘密選舉及選舉公平性,因此早有實施於選務人員的經驗,成效也頗獲選務人員認同,成為我國計畫優先採用的方式。
不過移轉投票適用可行性高的選舉僅限於全國性選舉,如總統、不分區立委選舉以及全國性公投,至於區域立委、地方性選舉仍須採用其它方案替代,因此朝野立委僅對於全國性公投不在籍投票優先以移轉投票方式辦理達成共識。
修法雖然緩慢,至少在制度面跨出一大步,筆者認為朝野不必執著將制度制定得以包羅萬象後再去實施,而是依現有的制度套用在可適用的選舉中,除了藉此檢驗制度的完善性,同時立即保障離鄉選民的選舉權。否則每當選舉結果出爐,贏家贏得不光彩,輸家輸得不服氣,行使選舉權也沒能涵蓋在每位選民上,真是民主都不民主了。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