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接觸就有傷害 RCA案開工傷里程碑

2015-04-17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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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判賠的案例,也提供其他發展中國家參考,跨國企業污染傷害民眾後,並不能免除責任。(林韶安攝)

RCA判賠的案例,也提供其他發展中國家參考,跨國企業污染傷害民眾後,並不能免除責任。(林韶安攝)

RCA(美國無線電公司)工傷案今(17)日宣告一審判決,被告RCA及湯姆笙公司應賠償5億6445萬元,雖然遠低於原告求償的27億元,但自救會認為此判決結果等同承認RCA公司對環境及勞工造成的負面影響,確立「有接觸就有傷害」判例,是流行病學因果關係及風險判決的里程碑,也提供未來台灣民眾對抗電子業汙染強而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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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公司自1969年來台設廠以來,長期傾倒有毒溶劑,導致上千員工罹癌,並嚴重汙染廠區土壤及地下水,但自1999年開啟訴訟之路以來,由於傳統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認定較為直接,如被車撞、遭毆打等,但暴露在有機溶劑中生病受害的RCA工傷案較難舉證,「職業病因果關係確認」是此案揮之不去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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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小檔案(製表:風傳媒)

對於判決結果,義務律師林永頌表示,此次判決開啟了流行病學因果關係的里程碑,多虧毒理學專家、公衛學者的努力,讓法院接受「接觸有機溶劑者罹癌機率較高」的因果關係,由於國際電子業發展過程中有許多類似的汙染案例,好比韓國三星就曾引用RCA判例,是非常重大的突破。

此外,林永頌也說,由於此次當事人共分為3組,A組為已過世員工的家屬、B組為罹癌或患重大疾病的離職員工,C組則為沒有罹病但恐懼未來可能得病的離職員工,而此次判決3組皆獲判賠償,「沒有罹病但罹病風險增加」的C組也獲賠30至153萬元,風險判決的概念也是司法的1大突破。

「台灣經濟奇蹟是驕傲嗎?」長期參與RCA案的工傷專員賀光卍問,他指出不論是台灣的RCA工傷案或者韓國三星企業的白血病案例,都是發展中國家工業化對人的傷害,而此次的判決代表法院承認自救會「只要有接觸就有損害、有損害就要賠償」的價值,也是告訴現行發展中國家的跨國企業別想落跑,「這樣的傷害是要付出代價的」。

控訴RCA漫長路 45年工傷大事記(製表:風傳媒)
控訴RCA漫長路 45年工傷大事記(製表: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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