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因為刑事賄選罪成立難度大,檢方挑好辦的辦,難免滋生非議。就有地方議員因為當選無效之訴被解職,纏訟時日較長的賄選罪最終無罪確定,大喊司法不公,並揚言要打民事官司回復名譽;當然沒告成。因為刑事賄選罪不影響民事判決結果,但對當選人和一般民眾而言,很難理解為什麼當選人賄選無罪,却要因為樁腳買票被解職?這也是因為當年買票橫行,抓不到候選人,用這個條文至少給候選人壓力,縱容樁腳幹部買票還是可能被解職的。
前述立委被解職的當選無效訴訟案例,都有足夠證據證明樁腳賄選,當選人不可能不知情,甚至是授意;鍾東錦的案例是聯合競選的幹部「包裹行賄」,聯合競總最直接的是鄉長,縣長屬間接的間接,這也是為什麼鍾東錦會質疑司法故意入人於罪,檢方認為既是「聯合競選總部」,鍾東錦當然享有買票的好處(當選),但鍾東錦辦公室指稱,鍾東錦和涉賄人並無實際往來,而該名男子偵查時表明並未幫縣長候選人買票,檢察官却未採信;最終只能交給法官裁判。
當選無效之訴一、二審分別要在六個月內審結,即最快一年內會有結果,究竟是司法為特定政黨服務惡意入人於罪?檢察官搶查賄業績濫訴?還是候(當)選人都要為「可能沒有實際往來的」樁腳幹部的不當行為負責?很快會有答案,倒是鍾東錦嗆一句「司法成為特定政黨服務的工具」,引起的迴響,更值得深思。
為什麼民眾會對北檢會升起民進黨旗大聲喝采?為什麼高虹安助理費案案情總是被特定媒體曝光?為什麼張淑娟告周玉蔻妨害名譽毫無動靜?為什麼徐巧芯告側翼無良公關無聲無息?為什麼新竹桃園工程標案問題重重,檢調不動如山?為什麼高端疫苗內線交易檢舉移送九次還是沒有下文?包括蔡碧仲,代理縣長為民進黨揭弊端花蓮却一無所獲,為陳明文三百萬護航倒是極有效率,他也是是摧毀民眾對司法(檢察官)信賴的因素之一,誰都能反駁鍾東錦,就是蔡碧仲不能,誰都能討論高虹安案,就是偵辦檢察官不能─包括私下放話,儘管北檢老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發新聞稿澄清媒體報導與北檢無關;說到底,法律人(檢察官)不自侮,誰能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