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因為被檢察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鍾東痛駡檢察官「成為特定政黨服務的工具」,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在立法院答詢時回嘴,希望政治人物不要隨隨便便這樣說,「這對法律人是一種侮辱。」
鍾東錦駡的不無道理,蔡碧仲駁的也有道理,這就是「法律」公信力奠基不易的原因─心證空間太大了,是非對錯的灰色地帶比想像得更大,而且,世間事泰半公婆各有理,但凡刑事法條框限的都是人倫道德與社會公序絕對不可越界的,比方燒殺搶盜掠,其餘則屬民事範圍。
檢察官是國家的公訴方,偵辦賄選理當用選罷法中具有刑事責任的「賄選罪」,苗檢捨此不為,却運用屬於民事的「當選無效之而訴」,鍾東錦當然心有不服,不過,他是被訴當事人,他的話不能做為自己有道理的依據,用他的對手、時代力量縣長參選人宋國鼎的話更具說服力,「檢方對縣市首長層級的當選人提出當選無效之訴,過去相當罕見。」不要說罕見,應該說沒有。
宋國鼎的話當然不是聲援鍾東錦,相反的,他考量「要不要加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行列,事實上,過去當選無效之訴也多半是參選對手對當選人提出的。比方,前立委張碩文就是在對手劉建國提起當選無效訴訟後,經二審判決確定解職,張碩文並沒有被依賄選罪偵辦,最後賄選定讞入監的是他爸爸張輝元;前立委江連福被解職,也是對手簡肇棟提起訴訟;但同年選舉,另外有三位立委是林乙廷、江連福、廖正井,都是被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判決確定後被解職,廖正井則是檢方與對手郭榮宗都對他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如宋國鼎所想)。
根據選罷法,選委會、檢察官和候選人,在三種狀況下,都可以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票不實,暴力脅迫妨害投票,期約賄選;檢方「少用」不表示不能用,政壇更知名的當選無效案例當屬前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因為被檢方和對手提起訴訟而喪失議員資格與議長寶座,因為這起訴訟,副總統、前台南市長賴清德硬槓李全教,拒絕列席議會備詢,在李全教被解職前,先被監察院彈劾。
苗檢到底是不是衝著鍾東錦而來?照高檢署日前發布的統計,各地檢署受到五千多件賄選相關案件,簽分八千六百多人為被告,向法院聲押獲准七十六人;全台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案件也八十七件,鍾東錦是八十七分之一,但却是唯一的縣長當選人,自然備受矚目。
八十七件當選無效之訴,是否破歷年紀錄?值得觀察,法院一、二審的判決也值得觀注;第一,過去檢方甚少用這個查賄工具,晚近則有愈用愈上手的趨勢,主要原因不外是要掌握候選人直接賄選證據難如登天,候選人也不至於蠢到賄選都被逮個正著,但若椿腳或幹部賄選證據確鑿,當選人被判決當選無效的機率就高,簡單講,檢察官查賄業績做白功的機率大,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就算沒直接賄選證據,逮到樁腳也能讓當選人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