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明(28)日將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報告「鏡電視申設及開播後爭議之處理與調查結果」,並續審NCC等相關單位、主管基金預算。由於先前傳出鏡電視有「股東借名代持、私下轉賣股權,疑有中資等不明資金入主」等爭議,NCC明天的報告則稱,經請該公司股東說明,「自然人股東除陳姓股東以外,其餘6位自然人股東來函表示其係以自有資金投資鏡電視公司、未有中資及無涉借名登記。」
NCC在上周三(21日)審查鏡電視實收資本額變更、公司章程及新任董監事變更案3案,最後僅通過「實收資本額變更」案,從新台幣13.5億元新增到20億元審查通過,另案擇期再審。時代力量則批評,鏡電視股份傳出人頭股東代持等爭議尚未完成調查,並指陳耀祥對鏡電視一路護航。
另外,先前傳出NCC主委陳耀祥要求鏡電視24日完成補件,會在28日「闖關通過審查」,日前NCC也澄清,表示「絕非事實」。
NCC在28日的立院報告則指,祝姓及蘇姓股東強調,沒有媒體所稱與茂德集團總裁張高祥間有代持鏡電視股份情事;另外,法人股東「翰林育成股份有限公司」則稱對NCC所詢無相關陳述意見。
NCC報告也提到,「陳姓股東雖未函復本會,惟其委託其他股東代表出席該公司10月27日股東臨時會,嗣後該公司全體股東並於同日發表聲明表示,全體股東均為本人投資,無代持、借名登記及轉讓股權情事,亦無外傳該公司有違反本會行政處分附款情形,本會就此將持續進行相關監理措施。」
在鏡電視財務爭議上,NCC報告指,尚查無鏡電視有違反衛廣事業實收資本額、黨政軍及外資、中資等規定或違反附款情事,因此12月21日第1046次委員會議作成「實收資本額變更為20億元」許可。
另外,對於鏡週刊社長、鏡電視創辦人裴偉在擔任鏡電視董事長任內相關財務處理,包含該公司向互動國際採購設備價金與程序是否合理、鏡週刊向該公司主張開辦費用等是否涉浮編虛報暨附有效憑證等,NCC報告稱,鏡電視董事會及股東會已進行處理,依鏡電視12月21日到NCC陳述,該公司10月27日股東會通過該公司110年財務報表部分細項查核結果為無疑義。
NCC報告也提到,報載鏡電視前董事長陳建平日前向台北地方檢察署告發裴偉涉背信、詐欺、商業會計法等,「本會尊重犯罪偵查結果。」
至於鏡電視先前負責人頻繁異動,NCC報告則指,NCC就該公司3月4日董事會產生之總經理、3月25日臨時股東會產生之董事、監察人、該公司同年3月29日董事會所推選之董事長審理該公司負責人變更案,依該公司到NCC說明及提交文件,前述董事、監察人擬任人,因個人生涯因素於10月11日辭任,該公司於10月27日股東臨時會,補選3席董事(鏡電視總經理蔡滄波、前非凡新聞台總監洪玟琴、昭昀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林正疆)及1席監察人(高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蔡文精),NCC已經請該公司擬任人到NCC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並請該公司就陳述未盡之處續為說明及補正,「後續審查亦將注意案情有否違反法令及行政處分附款要求等情形。」
在洩密質疑上,NCC報告稱,「外界質疑本會辦理鏡電視相關案件涉有公務員違反法令情事,就案情疑有洩密情事部分,本會政風室業依相關事證移送司法檢察機關併案偵處;另案涉司法部分,士林地方檢察署已向本會函調鏡電視案件相關卷證,本會將配合司法偵查,並尊重司法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