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多時的國民法官法終於上路,對於我國司法而言,絕對是一個里程碑,從十二年前司法院開始規劃到今天,各界正反意見盈庭,但用心都在讓司法更進步,因此面對新制實施,相信大家也會捐棄己見,樂觀其成。如果實在效果不彰,再來檢討不遲。
所以特別談這一點,是因為國民法官不同於其他改革之處,就在法院增加了一個全新的角色─國民法官,可以想見實施初期會引發多大的社會關注,對於參與審判的6位國民法官與數位備位國民法官,其心理壓力會有多大。因為我國採行的是普遍見於大陸法系國家的人民參審制,由人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完成審判程序,在專業法官的協助下,制度上不會如美國陪審制那樣有過多的隔離保護,如集中入住旅社、管制通訊等,但媒體的報導評論仍必須適可而止,以保留純淨的審判空間,除了可讓首批參與者保持冷靜心情完成任務,避免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不利,也可避免關心的社會大眾受到誤導。從某個角度來看,這也是臺灣向來自傲的市民社會面對的重大考驗。
國民法官法的立法者深知新制內含一定的不確定性,所以雖不以試行名之,從特定專章七個條文規定以六年為期做制度成效評估,即知有試行之實,個人也認為這是對此類影響深遠的新制負責任的立法方式。但如何評估、重點為何,就更不能不加重視。可以確定的是,裁判效力所及者的權益保障絕對不能是試行標的,法律應該已就不同程序對人民可能帶來的不利做了充分的考量,仍因不確定而必須做精確評估者,只有制度的效果,也就是立法的合目的性。過去在宣導上有時候會強調改善裁判品質的目的,但在事實發現和裁判公平上,有人民參與的刑事審判是不是真的會優於傳統職業法官的判斷,恐怕只有上帝知道,根本不可能做成客觀評估,因此真正需要不斷評估與做相應微調的,就是人民對司法信任的轉變。九年前韓國就是在實施五年的觀審制之後,因為效果相當正面,支持此制的民眾從六成增加到八成,才決定繼續實施。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分流,司法院經多年研議職權主義還是當事人主義的政策爭議,早已確認混合的改良式當事人主義成本高而效益不彰,傾向朝深淺分流的方向調整,現在讓應屬深流配套的國民法官制先行,立刻凸顯重罪案件內部程序再分流的訴訟權保障不平等問題,在法官中已有不小的疑慮,在我看來,唯一可以正當化的理由就是試行的規模限制(初期粗估以一年500件上下起步),因此在成效評估上可能也有必要把分流政策納入做附帶考量,以利未來一體規劃。從這個角度看,國民法官除了有機會逐步改善司法信任的痼疾,帶動法庭科技化,如果還可走出困擾多年的程序法迷陣,那真是功德無量,特此馨香祝禱!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講座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並任副院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