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總統主導司法改革最重大的工程─國民法官制度,即將在明年元月正式上路,各地法院刻正積極選任國民法官,司法院也破天荒的砸大錢「內宣」,可笑的是,國民法官還沒上路就演出居住於安養院,無法自理生活的一百零一歲高齡長者,三度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的鬧劇,唯一值得慶幸的是,全部程序猶在「模擬」階段,司法院兩度發出新聞稿,強調模擬法庭就是為了偵錯除錯,就此觀之,本案最大貢獻就是偵別出司法改革關鍵─原來司法衙門果然高高在上。
不認有錯只認選任程序有優化的空間,就是最大錯
上演這齣鬧劇的桃園地方法院堅不認錯,司法院亦力挺,不認有錯只認選任程序有優化的空間,這正是最大錯誤。
首先,此案會公諸於眾,並非出於桃園法院或司法院的主動察覺並改進,而是 緣由高齡長者的女兒投書媒體,才引發重視;試問:三度接到選任通知書,二度反應─從寄發掛號信到打電話,都得不到適切處置,才會投書媒體大呼離譜,如果她沒有投書媒體,結果會是如何?
國民法官法明定中華民國國民有參與刑事判之權利與義務,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權利在義務之前;有權利參與審判,那有沒有權利不參與呢?從法條上看不出來,這位高齡長者三度被選任的個案,情節離特殊不必法官裁定即知不適合選任,只有法院不知,還僵硬的「依法」─待法院對候選國民法官發送「選任期日通知」後(第三次名冊做成後),才能辭任;照這個法定程序,依法辭任者,法官還有視其辭任理由裁定「駁回」之權,這就是義務在權利之前,美國陪審員為了工作都有拒絕出任的權利,相比之下,台灣的國民法官未免太憋屈了。
其次,國民法官是否一定要等「選任期日通知」(第三次選任名冊完成)辭任?若照此程序,被選任者在法院初選、複選均無說「不」的權利,還非要到選任期日時,到庭陳述不任的理由,再由法官裁定,國民法官不是法官,簡直成了當事人,被隨機選中者豈不倒楣?
法官七十歲應停審,國民法官則百歲參審?
第三,國民法官要經初選、複選,法院還要成之專門的審核小組,意味這是足夠嚴謹的程序,根據國民法官法,有十三、十四、十五等三個條文,共三十二款不得擔任國民法官的限制,從曾有司法犯罪紀錄到兼黨政職務及司法官等,第十六條則規範「得拒絕被選任」的十款要件,其中就包括合乎本案的「七十歲以上」,以及為工作、家庭、或生活執行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者,換言之,國民有拒絕被選任的空間。
但是,根據該法,選任審查小組就第十三和十四條不得擔任的二十三款資格要件進行審查─均屬鍵盤個資可以處理;至於第十五款與被害人相關等九款情狀,或需被選任人到庭詢問後了解;但對十六條「得拒絕」的十款要件,都得到庭陳述後始得辭任,就顯得不切實際,比方說,法官七十歲以上就「應停止審理案件」,而國民法官年滿七十歲以上「得拒絕被選任」,立法意旨或許是好意,若長者精氣神都好,又有參與審判的意願,就給他們這個機會,即使如此,隨機選出八十歲長者參與審判都顯得牽強,何況選出百歲人瑞?這個個案會發生,只有兩種情況:一、法院不知百歲人瑞(參與)判案很荒唐;二、法院根本不知選中的人竟已百歲!而後者可能性更高。
選任程序鍵盤審查都半套,十足「官本位」
但是,既慎重其事成立審核小組,就不只是鍵盤或紙面作業,否則與食藥署快篩EUA有審等於沒審何異?便何況,工作生活是否陷於困難而無法適任國民法官不好查,年紀不是一鍵即知的嗎?再比方,有重大疾病害等拒絕出任,有重大疾病傷害者,又如何到庭陳述?家屬都掛號信通知不宜擔任還不依不饒,難道要等存證信函?簡單講,這套國民法官制度還是「(法)官本位」,以法院的方便為方便,而非「民本位」,這能叫司法改革嗎?
法院是「官非之地」,尋常百姓能避則避之,為了不想當國民法官,還要到庭陳述,說有多為難就有多為難。做為試行的制度,第一關是要擴大民眾參與意願,而非找民眾的麻煩,對於第一次或第二次通知的被選任當事人或其家屬代為表達辭任意思時,以尊重為上,早早剔除為妙,確保參與模擬法庭者都是積極參與者,以鼓勵後來者,否則制度未行而笑話不斷,豈不陷國民法官制度於先天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