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法修正 國防部:士兵增列罰薪 刪除管訓

2015-04-21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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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指出,本次《懲罰法》修正,除可適度保障現役軍人權益外,並具有回應社會期待、提升國軍形象等重大效益,應係國軍法制進步革新之表徵。圖為海軍陸戰隊。(蘇仲泓攝)

國防部指出,本次《懲罰法》修正,除可適度保障現役軍人權益外,並具有回應社會期待、提升國軍形象等重大效益,應係國軍法制進步革新之表徵。圖為海軍陸戰隊。(蘇仲泓攝)

立法院於今天(21日)完成《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3讀,國防部表示,本次《懲罰法》修正重點,懲罰種類部分,於軍官增列「降階」及「降級」,於士官增列「撤職」、「降階」及「檢束」;於士兵則增列「罰薪」,另刪除「管訓」,以及將「禁閉」修正為「悔過」,並參照釋字708號解釋精神,將「悔過」日數上限調整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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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懲度部分,新增之「降階」,將使嚴重違失軍人之退伍金連帶減額,可達嚇阻犯罪或失職行為發生,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其餘懲罰懲度修正如下:

1.降級:原規定為依懲罰時之等級降1級,期間為3個月至1年,期滿回復原級。修正後改為期滿不回復原級,並應重計俸級年資(須任滿1年始得晉1級)。

2.罰薪:原規定罰薪額度為扣除每月本俸之10%至30%,期間以2個月為限;修正後提高改以待遇總額計算(仍為10%至30%),期間為1至6個月。

3.檢束:原規定連續於平日或假日執行,最高上限30日,平均約使用到8至10個周末假日;修正後統一規定於假日實施,並修正最高上限為10日。

4.禁足及罰勤:此2種懲罰原規定於例假日執行,期間為1至5日;修正後將期間之上限提高為10日。

為符人權保障,除維持不服撤職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外,另訂精進要項如下:

1.增訂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均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2.依提審法之精神,賦予悔過被懲罰人於執行期間,有即時的司法救濟管道,俾審慎保障人身自由。3.增訂各級幹部不得對提起各項救濟程序之人及被懲罰人,予以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國防部指出,本次《懲罰法》修正以兼顧人權保障及貫徹部隊紀律與效率為主軸;另將懲罰之重要事項以法律規定,更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俟完成修正公布施行,除可適度保障現役軍人權益外,並具有回應社會期待、提升國軍形象等重大效益,應係國軍法制進步革新之表徵。

國防部強調,除新增之「降階」尚須《任官條例》、《服役條例》等配合完成立法後,始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均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而其他後續配套包括修正施行細則、訂定悔過執行辦法及辦理宣導講習等,國防部均已積極規劃辦理,期確實配合依法執行懲罰新制,以穩固內部管理運作,貫徹部隊紀律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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