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次身權法修法內容有嚴重失衡之虞
回顧過去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法制化歷次立法及修法過程,自1980 年制定殘障福利法 計26條,由官方版主導。到1997 年修改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計75條,在解嚴後,完全由民間團體的身心障礙NGOs提出,政府及立委尊重民意下通過版本。再經過10年後,於2007 年再修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計109條,由民間團體加上政府協商的結果,我國民主國家逐漸成熟,政府政策也如同其他民主國家,與人民協商過程下立法。
令可惜的是,今年(2022)行政院送交立法院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身權法草案)有嚴重缺失,避重就輕,失衡嚴重,觀察行政院版身權法草案只重視機構,共增修34條,其中16條,占50%左右是跟機構式服務相關,大部分條文皆與機構管理相關。然而對於障礙者在社區共融共存的「個人協助」服務及「居住選擇權」卻予以忽視,甚至冷處理的不打算增修母法,已造成身權法修法架構的嚴重失衡,並有危及有密集支持需求(重度)障礙者的生存及生命安全之虞。同時,也違背身權法立法的宗旨:「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身權法第一條)
三、身權法修法應有的國際視野與方向,並回應聯合國身權公約
1. 遵循CRPD規範:我國2014年通過聯合國身權公約(簡稱CRPD施行法,CRPD的宗旨指出目的在支持障礙者充分參與、自由有尊嚴地融入社區,因此,發展社區式服務如「個人協助」服務和「社區居住權」等為核心概念修法納入身權法,顯得重要。
2.參酌CRPD國際審查委員意見:我國也歷經兩次身權公約的國際審查(2017、2022年),國際審查委員也提出CRPD長達上百頁的結論性及國家措施報告,其中根據CRPD第19條,第五號一般性意見詳細提到「個人協助服務」是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的產出,不同於傳統的長照制度的居家服務,係由障礙者主導,由障礙者決定如何提供、由誰提供以及提供什麼。「個人協助」服務從1960年代開始至今,先進國家均以「個人協助」服務作為身心障礙者服務的主流,各個國家以專法、專章或法律條文納入律法中,責求國家落實提供此項服務。而我國的兩次CRPD國際審查,國際委員也都有提到,現階段「個人協助服務」並沒有納入母法,亦沒有編入公務預算,已違背CRPD。
3.國際障礙運動者對我國修法的期待:Dr. Adolf Ratzka是2017年來我國擔任國際審查委員之一,他參與1960年代加州的身心障礙者學生自立生活運動,1994年曾協助瑞典個人協助專法制定。同時,也協助許多國家將「個人協助服務」入法,當他知道我國正在修身權法,卻沒有要將「個人協助」服務放入母法,而是以授權辦法處理的消息,認為令人難過!因為用納稅人的錢投入住宿機構,而不是用納稅人的錢建立全國性的個人協助系統,是與 CRPD 截然相反的,此無視於CRPD 第 19 條的第五號一般性意見,揭示了台灣政府對 CRPD 及其大部分人口的福祉的無知和漠不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