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我們仔細多想一下,(根據說帖影片)「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是一間肩負公共任務的民營公司」、「作為生產者與承銷商共同參與的平台」、「由農委會、臺北市政府、各級農會、農產品運販商以及青果運銷合作社共同持有。」
換言之,吳總自己就也有體認到臺北農產運銷公司雖然型態上是民營公司,但卻是有官方(農委會、臺北市政府)出資持股,負責兼顧產地(農民)到消費者之間平抑物(菜)價公共任務的單位。由於官方色彩濃厚,由中央政府(農委會)與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共同出資持有,換言之,臺北農產運銷公司的經理人,不只有要向廣大抽象的消費者負責提供平價的農產品,也要向不是第一也應該是第二、看得見的大股東-持股22.76%的臺北市政府負責。
於私,依照公司治理的邏輯,臺北農產運銷公司的大股東(臺北市政府)的監督機關-臺北市議會-想要了解公司營運情形,公司的總經理怎麼可能不理會大股東的臉色?
於公,依照平抑物(菜)價公共任務的邏輯,臺北農產運銷公司的上級監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農委會,想要關心臺北市物(菜)價的波動情形,臺北農產運銷公司的總經理怎麼可能可以把臺北市政府的監督單位-臺北市議會-不放在眼裡?
最後,其實也是最一番兩瞪眼的規定,《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制定的法律依據,也是《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的上位階法律:《地方制度法》第49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委員會或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以外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下位階的法規如有牴觸上位階的法規時無效,或說,上位階法規的法律效力大於下位階的法律。這是法律的ABC,任何只要有上過法學緒論課程的大學生都可以說上兩句。
所以今天臺北市議會依照《地方制度法》第49條第2項「邀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除非吳總要說自己不是「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否則,臺北市議會的「列席說明邀請」怎麼可能沒有法律依據?你可以說這不是法律條文所稱的「備詢」,但你不能說臺北市議會議長或議員的口頭請柯市長或北市府官員通知其到場,或是書面發給「列席說明函」不算是「邀請」。
在國外民主憲政的實踐中,國會(民意機關)通常擁有相當廣泛的調查權限,收到國會調查的通知函不到場者甚至有「藐視國會罪」在後面等著伺候。君不見網路巨頭、Facebook創辦人祖克柏(Mark Elliot Zuckerberg)之前收到美國國會傳票,也乖乖穿著西裝到國會給議員們「問到飽」。
我國目前沒有藐視國會罪的相關規定,但如《憲法》第67條第2項:「(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或前述的《地方制度法》第49條第2項「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委員會或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以外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都是中央或地方民意機關「邀請」(微婉用語,同樣的行為在司法機關叫做「傳喚」)政府或民間人士到場說明的法律依據。
我們完全認同吳音寧女士以下在說帖中的文字:
「遵守法規,不是民主法治體制最基本的原則嗎?」
「不管誰在市府投資的公司裡擔任總經理或董事長的職務,都應遵循的法規。不因人設事,才是民主法治的意義。」
攸關民主憲政體制,因此我們不得不促請吳音寧女士信守她的承認:「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請收下臺北市議會的開會邀請吧!
*作者為司法實務工作者。本文原刊《筆震》論壇。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