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吳音寧女士,在臉書發布說明影片,並加上文字說明,茲舉其中最關鍵的一句:「但你知道嗎,依規定總經理其實不需去議會備詢」,影片下一句接著說:「希望一切回歸制度」。在貼文的說明文字最後一句:「攸關體制,我(吳音寧)會遵守法規。」
不少對時政有理想抱負的人看完這段說帖,看來相當被說服,紛紛在臉書上轉載。
忝為習法之人,看到這段說帖著實令人不得不捏一把冷汗,實在不禁要問「到底吳總的法律幕僚是誰?」如果沒有的話,要趕快去找一個;如果有法律幕僚而且這段說帖也經過這個法律顧問審核的話,這個幕僚可以換掉了。
因為這篇說帖是錯的。
先就法條來說,吳總的說帖說:
「為了相關投資事業的管理及監督,台北市政府訂定了『台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經議會通過,規範相關權責事項,包含應由何人到議會列席等。明明白白公告的法規,市府投資事業一體適用的法規。」
這段話似是而非。雖然舉出「法律名稱」,但既沒有引出法律條文的條號,也沒有說出法律條文的內容。這就像你上了法庭,對著法官說:「法官,依照《民法》,你要判我贏。」這種抗辯說了等於沒說,因為就算最後法律上是對的,但論理上完全零分。
而且吳總這段說帖是錯的(再說一次,法律幕僚或顧問要不要打包回家?)。
首先,我們依著吳總所說的去看《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可以找到第9條說:「(第一項)市政府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應列席市議會備詢;董事長經市議會之邀請亦應列席備詢。(第二項)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或董事長如係本府股權代表,經市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如二者均非市政府股權代表,由市政府指派股權代表一人列席報告。」
根據吳總的說帖:臺北農產運銷公司由臺北市政府股權占比22.76%,依照《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第9條第2項,是臺北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投資事業,而且其總經理(她本人)亦非臺北市政府股權代表,所以就沒有「經市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的問題,更沒有第1項(市政府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投資事業)總經理應列席市議會「備詢」的問題。
接著,我們順照說帖的邏輯推論,吳總的意思很可能是:因為她這個總經理「不是」臺北市政府股權代表,所以就算「經市議會邀請」,也不用列席報告。(因為條文寫:其總經理或董事長如係本府股權代表,經市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