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釋:
¹ 張欣民,〈打炒房喊3年房價還是下不來,沈富雄的「375⼤折價」提案:⾃備款政府出、購屋⼈付房貸可行嗎?〉,《今週刊》。
² 同前註
³ 陳依旻/台北報導,〈30年期政府公債利率重返2%! 創5年以來新高〉, ETtoday新聞雲。
⁴《土地法》第94條規定,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第98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前揭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約為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20%(請參考:內政部地政司網頁 > 地政學堂 > 地價業務,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統計表。);蘇建榮、林恭正、姚名鴻,〈健全不動產稅制之研究〉(財政部委託研究,計畫編號:103mof002),2014年,53頁以下
⁵ 續前註,若以375萬元的1/5(即75萬元)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按10%計其年租金,則月租為6250元。
⁶ 625萬元借款,以2% 計息,30年期,按月本息攤還,約2萬3102元。
⁷ 該房產固為2人(原購屋者與政府)共有,看似誰也無從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通過多數決,將全部房產出售。但若原購屋者將其持分之一部贈與第三人後,原購屋者這一方即可採行多數決出售該房產。
⁸ 同註1
*作者為現任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