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年輕人買不起房的困境,有卸任立法委員建議:由政府無息墊付購屋總價之 37.5% ,以協助 45 歲以下的青壯族群首次買住宅,後者只須負擔購屋後的房貸,即總價 1000 萬的房子,只負擔 625 萬的房貸,而政府也因此取得 37.5% 產權¹。將來售屋時以淨所得之 37.5% 償還政府;其間原購屋者也可以隨時買入政府的持分,以擴大自己的產權。茲剖析其問題如下:
一、政府財源與利息負擔
論者主張,政府可以發行公債籌措資金²。如以1年協助1萬人,平均每棟住宅價額為1000萬元,即需375億元,連續10年,即達3750億元。如僅以此總額計算且依年利 2% 計³,每年支付利息75億元,30年共225億元,應如何回收?而且依據《公共債務法》第5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有舉債額度之限制。於當前環境下,政府還能有多大的舉債空間,以遂行前揭建議,非無可議。
二、讓售政府持分
政府讓售持分,固能有效回收資金。但購買政府持分者若非原購屋者,新共有人勢必就其持分向原購屋者請求給付租金,如以375萬元之持分,以2 % 計算租金⁴,月繳逾6千元⁵,對於原購屋者仍在為625萬元分期攤還時,其負擔總計約近3萬元⁶。是否因此反而悖離政府由政府無息墊付購屋總價之 37.5% 之本旨?
三、建築物之朽壞
若原購屋者不願意承買政府的產權持分,而政府也未釋出該持分予第三人時,建築物雖為耐用財,但終究會老化甚至傾頹或朽壞,非拆除不可(《建築法》第81條及第82條);一旦拆除,僅剩土地價值。該土地價值是否能填補政府當初持有該住宅及其基地37.5% 所付出的本息總和?若不能,政府財政能否承擔?以往年的不動產增值軌跡觀察,殆無庸悲觀看待。但未來走勢是否持續不變,恐也非無可疑之處。
四、《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
當原購屋者出售該住宅時,(1)既可僅釋出其產權持分62.5%;(2)也可以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全部(即包含政府之產權持分)⁷。若後者之售價過低,政府必須再籌款以行使同條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否則政府將蒙受損失。然若立法禁止政府持分併同私有持分出售,是否妥適?猶須審慎研議。蓋若原購屋者不願意承買政府持分,第三人是否樂意單獨購買該持分?
五、推升住宅價格之疑慮
政府協助購買私用住宅產權之37.5%,勢必提升需求力道,必然有助於維持,甚至推升住宅價格,而繼續維持或助漲房價⁸,顯非妥適。
解決居住問題,應著重於住宅品質之提升,並促進閒置住宅之投入租賃市場,而非協助購買住宅。蓋有房可住,不以取得房地所有權為必要條件。住宅品質之提升,亦不以自有為前提要件。若可供租賃之住宅增加,必然能緩和租金上漲;若可供租賃之住宅過剩,勢必提升住宅品質或降低租金價格,均有利於無自有住宅者,甚至得以緩和購屋需求,而抑制住宅價格,讓更多人買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