梭羅並沒有盡興;在牢裡興奮地睡了一夜,第二天就被那個慈善心腸的老姑媽代繳了稅金,贖了出去。倒是一百年之後,在古老貧窮的東方,有個叫甘地的人盡了興,帶了千萬個人去「立即地抵制」一個不合理的制度。
愛恨分明的紐約最近也出了一個人物。戴著金絲邊眼鏡、很文靜秀氣的葛茲坐在夜車裡,一心想回家泡個熱水澡。四個年輕的黑小子圍了上來,跟他要五塊錢。紐約的人都知道,五塊錢的下一步大概就是頭上五個窟窿。那個臉上有條疤的傢伙上個月才把一支槍抵在一個老女人的脖子上,搶走了一條金鍊子。
但是文靜的葛茲怎麼辦呢?沒有警察來保護,沒有乘客敢幫助──他究竟應該,如蘇老頭所說,做一個守法的受難者;還是如梭羅所說,做一個違法的反抗者?換個問法,他究竟應該任這四個人把他毒打一頓、刺上兩刀,然後到警局報案;或是應該拿出手裡所有的武器打擊敵人,使自己成為法紀的犯人?
戴眼鏡的葛茲在搖搖晃晃的車中站起來,說:
「我給你們一人五塊!」
他連發了五槍。有疤的那個被打中脊椎,半身癱瘓,他今年才十九歲。而葛茲,在家裡等候法庭宣判他的命運。
還有個中國人,你或許沒聽說過,叫張系國1。他坐上了計程車,惡司機不但繞了路,還要下車來打架。這位高級知識分子的張博士居然撩起袖子來跟司機當街對峙起來。
代表法制的警察先生來了,卻認為,打架是不應該的,若輪到他,就該讓司機給打傷了,再去告他傷害罪。
也就是說,萬一給扁鑽刺死了,那麼就由未亡人到法庭去告他殺人罪,皆大歡喜。
一個制度無力保護個人的時候,個人有沒有權利保護自己?
就法制的基本原則而言,我們不能容許個人的「執法」。如果每個人都拒絕繳稅,如果每個人都拿起槍來像約翰.韋恩2把「壞人」給「幹」了,如果每個人都撩起袖子來打架;我們或許就回到了原始蠻荒的時代,人人靠一己的齒尖牙利,適者生存。法制之所以重要,我們說,是因為它使齒不尖、牙不利的渺小的個人也獲得保障。
可是,如果「法」的存在是為了「個人」,為什麼「個人」卻經常要為了「法」而犧牲呢?對於梭羅而言,政府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個人的權益,但當他在爭取個人權益的時候,政府反而要懲罰他。對於葛茲而言,他保護了自己──達到了「法」的目的,卻同時也犯了法。只有蘇格拉底那個老頭,他根本就放棄自己、犧牲個人,所以與法相安無事。
當所謂「法制」已經成為一個巨大的、僵硬的方格子,把每一個血肉做成的「人」鎖在一方方小格子裡的時候,這個法是不是違背了當初之所以有它的本意?當一個警察要老百姓讓惡人打傷了再去報案的時候,人是不是已經「文明」得糊塗,忘了「文明」究竟是為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