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國船員的勞動就業大環境不佳,是被中國大陸打壓的結果,因為我國的船員證無法被其他國際航商(及其政府)所認證,導致船員普遍僅能尋求國內航商任職,無法在國際市場上與其他國家的船員公平競爭。原文指控國籍船員遭受不合理之對待與處境,實際上是被中國大陸打壓的結果,與契約形式並無關係,這是原文指控的謬誤之四。
實務上,基於愛才惜才的理念,我國航商多數均希望能夠長期培養本國籍的船員(甚至一路栽培到船長、大副),畢竟本國籍船員在文化、語言及價值觀上也都比較相近,在溝通上的成本也較低。原文使用「孤兒」、「還台灣船員一個公道」等情緒性的字眼,對於改善台灣船員的就業環境不僅沒有幫助,所提方案也無助於現況的改善;試問,改用不定期契約,就能讓其他國家直接承認我國的船員證嗎?改用不定期契約,就能讓中國大陸不再打壓嗎?如果不能,這樣的解方對於船員的工作權有何幫助?
不要忘了,船員是個面向國際的特殊職業,海上的生活時時刻刻都受到國際規範,就好比海盜行為被規範為萬國公罪一樣,如果無法符合國際的慣例與規範,提出一些異想天開、與實務相悖的論點,不啻是「手上只有錘子,看什麼問題都是釘子」!
*作者過去為遠洋船員,曾任國內航商的管理階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