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倡議《刑法》131-1懲處條款
承上,觀察先進國家防治公務員濫權的政策立法,筆者認為目前公務員濫權並未被刑法專法規範,故需全民共同倡議131-1懲處條款,規範「公務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逾越職權或怠於為職務之行使,侵犯他人自由或權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貳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131-1懲處條款的增訂,能有效遏止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既能不濫權也不怠權,更不能任意隨便冠其主人恐嚇侮辱之責。
四、公務員被賦予權力是為民服務非壓迫老百姓
最後,誠如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所言,公務員中難免有敗類、不肖,且這些公務員有濫用職權的現象,而筆者認為立法遏止公務員濫權為當務之急,因公務員是國家治理機器的組成分子,代表國家執行公務,其身分與職務與一般人民有所不同,且享有一定的國家福利保障,故不能濫權去報復人民,需明白公務員被賦予行政權力,其目標是為民服務,而不是運用特權來壓迫台灣老百姓,做到根本性防治公務員濫權,才能達到蔡英文總統提到的台灣公務員願景,讓全體台灣公務人員克盡職守,在各自的專業崗位上,繼續努力為台灣打拚!
*作者為政治工作者、教育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