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三個月前,前行政院長蘇貞昌發表談話時,曾提到「三十五萬公務員中難免有敗類、不肖,但絕大多數盡心盡力、用心用力」,同時,蔡英文總統在全國模範公務人員代表大會,表示每位公務員都擁有改變這個國家的能力,希望大家善用自己手上的資源,奮力去做,然而,前些日子,新北市發生公務員執行專案惹民怨,公務員竟惱怒肉搜對他報復,而被民眾控告此公務員觸犯個資法、誹謗、瀆職等罪且告上法院,同時也跟監察院陳情, 而公務員回嗆民眾「恐嚇官署」,然而,新北市府已認定此公務員逾越權限、行為不當,此為防治公務員濫權的政策議題,因現今公務員濫權相關犯罪都是特定某些公務員,因為公務員若是單純濫權,可以記過、扣考績等等行政罰,因此一定是較為嚴重的濫權才進入刑法結構,而出現公務員濫權還回嗆民眾恐嚇官署的現象,筆者認為此為錯誤高高在上的傳統官僚衙門舊文化的心態,非常不可取,未意識到台灣為民主體制,公務單位理應以人民為主及為民服務,而非合理化公務員濫權行為,已有法律系學者開始討論此議題,但筆者認為根本性的防治公務員濫權,必須廢除《刑法》140條,並倡議131-1懲處條款,筆者論述如下。
一、「侮辱公署罪」無法符合民主體制需刪除
可以看到公務員濫權後被投訴揭發,還回嗆民眾「恐嚇官署」,其根據法源為《刑法》第140條、第141條「侮辱公署罪」,然而,《刑法》第140條、第141條「侮辱公署罪」備受社會爭議,因「侮辱公署罪」是在民國23年訓政時期所制定之法律,此為八十八年前的產物,已無法符合現今民主體制,台灣已歷經數十年之民主轉型,言論自由等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甚至有礙公民前揭權利之行使,目前已有多位立委提案刪除,避免公務員以不符時宜的法令與刑責來打壓民眾、迴避民眾的評論與指教,刪除「侮辱公署罪」才能落實以人民為主及為民服務的民主國家體制,同時確保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也釐清公務員為民服務的根本定位。
二、世界各國已立法遏止公務員濫權
公務員濫權在其他先進國家也被《刑法》規範,例如在德國《刑法》第132條已明示,非法從事公務或實施只能由公務人員實施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在挪威《刑法》第123條第1項,也公布公務員實施或不實施其職務行為,濫用職權侵犯他人權利者,處罰金、剝奪公職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瑞典《刑法》第20章第1條,已規範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以作為或不作為,故意或過失不履行職責者,以濫用職位罪處罰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