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鑑於四位大法官任期即將屆滿,蔡總統業已核定成立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由民進黨主席賴清德副總統擔任召集人,由於蔡總統先前任命大法官頗有「用人唯綠」之考量,這次任命案之行使又將使十五位大法官全部均由蔡英文總統任命,不禁引發各界疑慮。
實則,我國在1997年修憲之後,將大法官任期縮短為八年,廢除了原本屆次之規定,採取了任期交錯的設計,使大法官任期個別計算,且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又不受任期保障,致使每位總統任內均可以任命約半數之大法官,且連任後更可以任命全部之大法官,對於維繫權力分立制度至為不利,可說是當次修憲之一大弊端。
質言之,現代國家,如不採行權力分立制度以保障人民權利,即無法稱為現代憲政民主國家。然而,目前總統在四年及八年期間,可任命約半數或全部之大法官之結果,使得總統控制司法權之風險大幅上升,我國大法官/憲法法院之獨立性及超然性不免受到質疑。尤其,民國108年我國將通過憲法解釋之門檻降低,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即可做成憲法解釋,更讓人難以期待大法官得以超然中立地監督行政權及立法權。
如果,我們無法期待蔡總統以及賴主席副總統所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制度上還有什麼可能把關的機制?
筆者建議,立法院應參考公共電視之董監事審查機制,在立法院內成立特別委員會,由各個政黨按選舉得票比例推派委員組成,並參考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對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之審查程序,邀請律師公會、人權團體、各大學法學院等公正人士參與審查程序,逐一針對被提名人之適任性進行審查,且必須經此一特別委員會至少三分之二委員之同意,方通過審查而得交付立法院全院院會行使同意權,以確保大法官人選之中立性及公正性。
詳言之,我國為了確保公共電視之中立性,雖然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之聘任權歸屬於行政院院長,但並未直接賦予行政院院長完整、絕對之聘任權,而是另外授權立法院依據政黨比例,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行政院院長所提名之董、監事人選,且非經四分之三委員之多數同意,行政院院長即無從續行聘任程,相當程度上制衡了行政院院長之任命權,避免極端人選成為公共電視之董事及監事。
值得注意的是,公視基金會是透過了「審查委員會按照政黨比例組成」以及「審查委員總額四分之三同意」兩道關卡,來確保執政黨不至於霸凌少數,悍然通過不適任之人選。然而,過高的門檻,可能反過來造成僅有四分之一的少數黨杯葛人選,或是長期無法通過人選導致機關無法運作之情形。故,如欲移植此一制度,或可考慮將四分之三之門檻調降至三分之二,以避免小黨惡意杯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