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講,為了生存,失去聯合國席次的中華民國(台灣),在國際上已經實質上發展、創立了屬於自己的國際法,與世界各國產生連結,儘管跟「傳統國際法」很不一樣。
隨著台灣的民主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的崛起,這個世紀的兩岸關係開始產生一些變化,也同時有了新的軸線。
兩岸之間:依舊分治,仍有交流,但歷史連結漸漸弱化,憲法基礎上兩岸各自表述的「一中」漸漸有了變化,依循的程序原則既有不同,實質結論也會產生巨大差異;
兩岸與國際:國際局勢變化與兩岸緊密相關,強權格局遞變,尤其中美兩國之競合高潮迭起,兩岸互動模式也隨之產生質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訴求統一迫切,壓制台獨更力;台灣(中華民國)訴求國際空間的險阻更大,局勢難解。
在此背景下,可以說,兩岸問題既是「一中」問題,更是「台灣」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要的是「一中」(一個中國),民進黨主政下的台灣(中華民國)則不再堅守「一中」,而是要「主體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實現統一,對台灣有不放棄武力的威脅;台灣(中華民國)未來則可能不再主張擁有台灣管轄以外領土,有不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連結的訴求,而且名稱是「台灣」(中華民國)。
思考、處理「一中問題」或「台灣問題」,必須同時兼顧國內法與國際法,必須既在國內法創新,也要在國際法創新。
簡言之,台灣問題或者廣義的「一個中國」問題,可以從三個面向理解與開創:國內法問題、國際法問題、特殊的國內法加國際法問題。
國內法部分:從敵對到分立,從憲法宣示到兩岸協議,從軍事對峙到開放探親、經濟文化交流,每個時期的兩岸關係所需要對應的法制不同,邏輯與原則互異;有別於一般的國內法,為處理兩岸關係,在解除戒嚴後,台灣發展出「區域法」概念,以彼此共同接受的「統一」概念,規劃兩岸的動態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則實質承認台灣的分治事實,甚至承認台灣的民事判決,但並無一套穩定的對台法制;應該說,不以「分治事實」為基礎規劃的兩岸交流,是不切實際的;在國內法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愈是強調「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就愈背離兩岸分治的事實,愈難為兩岸互動建構值得信賴的規範基礎;而台灣如果不願意接受「未來統一的可能性」,似乎預告分離的必然性,這樣也無法在現階段形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對話的可能性;
國際法部分:根據兩岸分治的事實,兩岸關係很難是單純的「國內法」問題,分治至少代表適用分別的法制,毋庸置疑;但兩岸關係也很難是純粹的國際法問題,也就是以「國家」為主的國際法框架就能解決的問題;台灣(中華民國)是「事實存在」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是「法理上存在」的中國;國家的政治存在是跟其他國家的承認相互獨立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責任公約第三條參照),據此法理,即使全世界都承認了這個「法理上存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但並不表示那個「事實上存在的中華民國(台灣)」已經消失,更何況它還以各種不同方式、名稱,獲得許多國家的實質承認,不但有十八個國家承認中華民國(台灣),更有高達一百六十個國家同意給予中華民國人民免簽証、落地簽證入境,考量的顯然不是政治上的承認與否,而是實質的互惠交流;所以,兩岸關係比較適合被界定為「既是國內法、也是國際法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