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法治對中國而言終究只能是政治工具?

2023-04-0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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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法律如胡錫進所言「並非是絕對的」,斟酌具體案情之不同,法官具有一定之裁量空間;但既然立法者是考量個案正義而賦予法官裁量空間,自亦僅能由法官在其裁量範圍內,衡酌案情來做判斷。即使依照胡錫進所言,一切仍須依法而行,但《措施》至少是在要求,在解釋法律條文時及在法律賦予的裁量空間內,只要有「不捕」、「不訴」、「不判實刑」的「可能」時,檢、警及法官就必須做出這樣的決定。因此,無論如何辯解,《措施》都已侵犯司法獨立性及剝奪法官裁量權,行政介入司法的意圖昭然若揭,顯已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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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檢察官為政策背書

再者,現代法治國家原則上禁止私刑正義,也就是私人不能以武力鬥爭自行解決刑事案件,由國家獨占刑事司法;在此前提之下,作為補償,國家即同時具有追訴犯罪的義務,以避免犯人任意侵害他人權益[8]。依此思考,除特別考量被害人特殊利益之告訴乃論罪外,國家即應對犯罪做出追訴;也因為如此,檢察官對於犯罪之起訴,有所謂「法定性義務」存在,也就是無論是發動偵查與否或提起公訴與否,都必須以法律規定為依歸。

一般認為,檢察官應作為法律的守護人,故除追訴犯罪外亦要避免國家濫權侵犯人民權利。因此,雖然檢察官並非獨立的法官,但也非一般的行政官,具有「司法官署」的性質,有一定的自主權。即便依照檢察一體,上級對下級有指令權及指揮監督權,但此亦僅限在統一全國檢察官追訴與裁量的基準,且在此之「上級」仍以在檢察體系內而具有檢察官身分者為限(一般而言是檢察總長),其他行政機關並無插手餘地[9]。

1919年,美國黑人布朗(Will Brown)遭白人私刑處決(Wikipedia / Public Domain)
現代法治國家原則上禁止私刑正義,也就是私人不能以武力鬥爭自行解決刑事案件,由國家獨占刑事司法。(Wikipedia / Public Domain)

《措施》顯非檢察體系中上級檢察官為統一追訴標準,而依檢察一體下達的指令;這樣一個只是為了「支持民營經濟發展」而發布的政策,卻企圖指揮檢察官「不逮捕」及「不起訴」,使本應奉行「勿枉勿縱」的檢察官在執行職務的同時,卻要受迫為政策背書。因此,《措施》顯已越權侵犯檢察官之自主權,更有讓檢察官無法遵循法定性義務的風險,與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相悖。

相關概念不應只適用於經營類犯罪

最後,即便假設《措施》以及官方的澄清,都只是立法論上的討論,因此沒有行政權越權的問題;但所謂「對民營企業家…」的內容,仍然是違反了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中國官媒及胡錫進在解釋《措施》並未製造企業家和普通人的不平等時,所採用的論述為:「這一政策只適用於經營類犯罪,企業家涉嫌殺人、強姦等暴力犯罪的並不適用。」問題在於,從人權保障的角度出發,所謂「少捕慎訴慎押」或「刑法謙抑性格」的概念,應是在整個刑事法領域都須嚴格適用的基本原理,而非只適用於經營類犯罪的特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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