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宏觀點:轉型正義的最後一課

2023-04-1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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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0日,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舉辦「110年威權統治下政治受難者追思紀念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2021年3月20日,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舉辦「110年威權統治下政治受難者追思紀念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在國家人權館景美園區內,有一座人權紀念碑,碑上鏤刻著八千多位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受難者名單,最近該館擬依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政治案件當事人資料彙整清單」,約二萬多人,進行篩選以增錄在紀念碑上,為此該館擬定篩選的作業要點草案,並邀請專家學者討論,草案規定何者應予錄名,何者不予錄名,這其中最引人疑惑且覺得荒謬的是81位不予錄名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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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青年,不畏白色恐佈風險

就以其中的五位:蔡裕榮、劉國基、賴明烈、戴華光、鄭道君來說。

這五位當年正值在學青年時期,因不滿國民黨的專制獨裁,不畏白色恐怖的風險,籌組左派的革命組織「台灣人民解放陣線」,意欲推翻惡質的國民黨,最終身陷囹圄,坐了十幾年牢。像他們這樣的年輕人,敢於威權時期,起身反抗國民黨專制統治,照理說也是為台灣民主運動做出貢獻,為台灣的人權付出心力的人。

但荒謬的是,今日國家人權博物館的人權紀念碑上,這幾人的名字卻沒資格錄名其中。

人權館之所以將這五人排除於錄名名單中,依其作業要點草案是如此說的:「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以強暴或脅迫方式觸犯內亂罪或外患罪,經認定確有實據,且未獲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或法務部平復國家不法者,不予錄名。」

人權館之所以訂出這樣的作業要點,根源有二:

  1. 1998年的「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8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審查,經確定觸犯內亂罪、外患罪卻有實據者。」不予補償。
  2. 此補償條例中所謂「現行法律」,指的是1992年刑法100條修正後,對內亂外患罪的定義,由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改為以強暴或脅迫而著手實行者,也就是思想無罪,必須確實以暴力顛覆政府才有罪。這條修正被視為台灣進入民主社會的里程碑。

威權統治時期,沒有和平抗爭的可能

1998年補償基金會即依此補償條例的規定,認定這五位青年確有暴力或脅迫的證據而觸犯內亂罪,不予補償,而今日人權館也沿襲此補償條例的認定,擬不予錄名。這就造成如此的荒謬現象,從台灣的民主運動與人權的發展來看,這五位青年絕對比眾多即將被錄名其上的白色恐怖受難者,更具資格錄名其中的,而人權館卻擬不予錄名。

補償條例是在1998年台灣已進入民主化後制定的,但其制定時的政經環境不同於威權統治時期,此時期人們已有較適當的管道,抒發對當權者的不滿,若於此時再以暴力方式表達對當權者的不悅,則以「現行法律」懲罰之,似還有其合理性,但在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是非常高壓封閉的,罵一句國民黨就會被抓,罵一句蔣家就可能被關,根本沒有適當管道以和平方式表達對當權者的不滿,雷震想組黨就被抓,白雅燦要蔣經國公布遺產,就被判無期徒刑,在這樣無奈的政治環境下,常逼使有志青年走上暴力革命一途,王幸男就以郵包炸彈炸斷謝東閔一隻手臂,「泰源事件」的烈士,也以暴力欲達到革命的目的,這些都是當年威權統治時期反抗者無奈而不得不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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