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2021/12/9拙文《評L男恐嚇刑案—對家暴案件之沉痛省思》特別提到:L男前案也是用「私密照、影片」威脅前女友,說是沒蒐證到麼?…(筆者註:若有檢察官或法律工作者看到這邊,請注意L男「前案有扣押手機」等「證物及卷證」,請問是否可善加「蒐證?」)
案發時隔三年,天可憐見,因「林男聲請發還手機」,檢方才愕然查見?手機都扣押了還查不到,這算糊塗還是算輕縱?難道要筆者懷疑說:「未曾仔細詢問告訴人A女」、「從未仔細檢視手機內容(影音)?」、「未曾懷疑有其他被害人或婦幼遭虐情事?」
回頭檢視舊案:法院稱林男「彰顯其素行良善?」
(A女舊案)法院判決中載:「(原文)足以彰顯其素行良善,所為本件犯行固應責難,然衡酌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應知所警惕,堪信無再犯之虞。」筆者請問,真不知道「彰顯其素行良善」從何而來?就事論事,林男短期間內對女友恐嚇、性虐及家暴兼以衡酌其嚴重程度,時點在更稍早的該案(新案),檢方迄自2023年4月才起訴,A女該案若二罪或多罪併訴,法院怎敢判稱:「彰顯其素行良善?」
若檢方「細心、耐心詢問告訴人(被害人A女)」,對「查扣手機內『證據』經詳細檢視及調查」,檢方怎需要「再次起訴?」或說寬容些,先前草草不調查就算了,林秉樞爆揍高嘉瑜案驚爆社會,檢方總該嚇醒,趕快調查及檢視「林男已查扣之手機了吧?」詎料,證物在贓物庫一躺二年多,也真是莫名其妙。
天知道還有多少家暴受虐之類案「罪證消失或被消失(例如:被告自行滅證刪除)」及「早就不知去向、飄渺無蹤跡?」然後檢方只會大發慈悲講一堆廢話,例如:保障被告權益、人權保障、無證據顯示XX、無罪推定?檢方手握偵查權柄卻輕縱被告,這種檢方才是魔鬼同路人及魔鬼辯護人吧?筆者心想。
家暴性虐案被害婦女的悲哀,要鬧多大檢方才肯細心偵查?
林男之家暴,且不論「其他可能隱藏之多位被害人」。綜觀A女新案、舊案及高嘉瑜家暴案, A女(舊案)判決確定後,短期間就再次發生高嘉瑜遭虐爆打案件,轟動社會及眾人矚目,這時候檢方突然「努力辦案、詳加調查?」高嘉瑜一案搞出13罪,撇開偽造文書部分不談,可是觀察出「此類家暴案件之基礎模式?」也就是「性虐、傷害、妨害秘密(拍攝影片)、威脅、恐嚇及強制。」A女該案查扣林男手機內「存有拍攝影片之鐵證如山」,檢方都可以不聞不問或選擇遺忘?還是說檢方自詡法律守護者,對此種家暴性虐案不知道概況,辦案草率及縱放?
見微知著,更不用談社會上《家暴性虐案》有多少隱藏的婦幼被害人,其內心痛苦無比,檢方卻一再踐踏、草率辦案及變相欺凌弱勢?懇請以A女該家暴案整體觀察,A女新案「事隔三年再次起訴?」檢方真是愧對國人,至少筆者這麼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