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遴選案,鬧騰了七個半月,監察委員驚堂木一拍!通過提案糾正教育部與台大,認為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兼獨董不是問題,但未報學校核准兼薪酬委員與審計委員兩職在前,台大未揭露在後;不過,管中閔並未兼學校行政職,故非監察院監督糾彈對象,糾正案亦並非指涉管有明知故犯之心云云。重點是:通過了糾正案,能解決台大校長懸缺的問題嗎?很遺憾,這個糾正案並無新意,除了以糾正案為教育部添點「不得聘任管中閔」的柴火,依舊無解!
學者專家諮詢意見基本一致
查案監委不可謂不用心,查案半年,特別找了學者專家三人、校務會議代表一人、遴選委員兩人、候選校長者(該案關係人)三人、再加上證期局長一人,十位諮詢人士,意見基本一致,不外乎大學自治有其限度,政府不是不能管,兼職訊息必須揭露─沒投資股市者不會注意上市公司公開訊息…,還特別找了大法官湯德宗對於「迴避」的見解,但意思不大,因為監委說了,本案關鍵不在「迴避」而在「揭露」,簡單講,根據校長遴選辦法,獨董與董事根本就不在必須迴避的規範之中,不必迴避又何來揭露?
圖表俱全的調查報告亦不可謂不用心,不過,除了學者專家每人一段的憲法課之外,沒有一點新事證、新發想,所有的論點和前教育部長吳茂昆在任時提出的教育部法律意見,相去不遠,或許是為了證明監委廓然大公之心,「拔管」企圖還收斂保守一點。
八成兼職不合格要糾正,七成不合格沒事?
監委特別以時間軸說明,學校雖然同意了管中閔兼獨董,但管另兼薪酬與審計委員也應該另函報准,這個「法律見解」大概要讓上市公司大吃一驚!根據證交法,「審計委員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白紙寫黑字的法條監委看到了,但強調相關法規並未規定獨董必須兼薪酬委員,換言之,監委認為那是「另一個兼職」,監察委員與公司治理的確是兩門專業,監委或許不熟悉,但是,管案吵了七個半月,各種法律見解汗牛充棟,除非刻意視而不見,哪有看不到金管會發布的〈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根據這個辦法,依證交法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至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與,並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管中閔既為獨董,不論是兼審計委員或薪酬委員都是依法為之,這就是他執行獨董的法定職權啊。
監委以另一位台大電機教授三職並報的案例,指管先報一後報二,就屬未經核准,台大說明這是台哥大的程序造成的時間差,但兩者產學合作契約簽訂時間是相同的,管中閔的核備程序並未違法,監委視而不見,你奈他何?監委真的看不見嗎?其實看到了,根據監委的調查,台大只有百分之十八點五的兼職教師,合乎學校核准後始兼職的規定,對比其他大專院校兼職百分之三十二合乎規定,「台大顯然不足以為各校表率」,這也是監委糾正台大之由。問題來了:不合規定就是不合規定,合格率百分之二十不到的要糾正,合格率三成的就不必糾正了嗎?監察院要不要一次搞定,全部糾正?而台大有八成以上教授兼職不合規定,是規定的問題?還是教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