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大法官針對六縣市提出年改釋憲案做出不予受理之決議後,監察院已於8/15之司法獄政委員會中,爭論四小時無果,待九月再議。而考試院部分,就在8/16經考試委員討論多時,亦未有定論。
夫釋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之所謂年改三法,自今(107)年七月一日起同步實施後,在新法之恣意「溯及既往」、盡棄「信賴保護」之毀約背信下,上開軍、公、教、警、消人員之退休權益,遭受不法之侵害,洵乃無庸置疑!
惟,軍、公、教、警、消人員之退休權益,既已無端受損,且在幾度陳抗而未見善意之回應下,希冀經由六縣市等之主動提請釋憲;或監察院之基於人民之陳情(李來希理事長幾度率隊);或考試院之本於職責之所在(主掌全國公務人員之考銓業務),為權益受損之軍、公、教、警、消人員提請釋憲,以求取一個終、終局之解釋,藉資彌平雇員(軍公教警消)與雇主(政府)間之爭議,進而化解社會之不安,平撫人心之動盪,實乃吾輩軍、公、教、警、消們之由衷至盼!
然而,事與願違。除了六縣市所提之釋憲案,大法官決議不予受理外;考、監二院,或則藍綠對抗、壁壘分明;或則雖經討論、言人人殊。因此,釋憲之路路遙迢,荊棘滿布路難行!猶記得,當局(105/7/21)嘗言,「威權時期不是大家都選擇服從嗎?」值此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之朕說了算之皇權淫威下;不禁敢問,考、監二院之眾委員們,焉有「不從」之空間?
至於,個人(集體)聲請釋憲,談何容易?必得歷經訴願(復審)、訴訟等之程序;待窮盡一切訴訟(高等、最高二審制),確定終局裁判敗訴後,始得為之。尤其是提起訴訟至釋憲階段之長期(約3、5年)抗戰,實非垂垂老矣之已退軍、公、教、警、消們,所能承受之重。畢竟,聘請律師,有所花費,固然事小;惟,久候不決,來生再議,則憾大矣!
坦言之,大法官們在凜於皇權,率皆「選擇服從」之難以展現風骨,本於自由心證之釋憲下,其結果委實不敢樂觀。尤其甚者,在「情事變更原則」之規範下(民法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軍、公、教、警、消人員之退休權益,能不情移事轉,灰飛煙滅者,幾希!
不過,「從來英雄造時勢,豈有主角等燈光?」年底11/24之九合一選舉,吾輩軍、公、教、警、消們,或也能營造出「燈光美、氣氛佳」之氛圍;既得意於主角之顧盼自雄狀,又享受那燈光之華麗閃爍情。何樂而不為?
智者嘗云:「政治問題,法律解決;法律問題,政治解決。」換言之,天大、地大,選票最大!區區所謂之年金問題,焉有不能比照「情事變更原則」,在「現今之情事已變」,一「舉」共伴選票之轉向?而既然,吾輩軍、公、教、警、消們,非屬當局心中最軟的那一塊;何不從此涇渭分明,絕不含混,成為最硬的那一幫?
綜上所述,吾輩軍、公、教、警、消們,與其踽踽獨行、唉聲嘆氣;何若心手相連、載欣載奔?就從九合一選舉起,尤其是六都市長之戰,集中選票作先鋒,披荊斬棘除路障;一鼓作氣,直取2020!庶幾乎,藍天在上、綠地在下;順乎天而應乎人也!
*作者為退休教師